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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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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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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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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法律援助发展状况

    作者:张玫 许建彤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摘要:1995年以来,江苏省法律援助在机构设置、机制建设、援助范围、经费保障、办案质量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根据实证统计资料分析,江苏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保障能力、工作力量、工作内容等不断完善和加强。我们认为,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命线,江苏省法律援助的发展,亟须理顺机构性质、优化运作模式、加强案件质量控制、强化经费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为特殊条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尺。

    一 江苏法律援助的发展脉络

    自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后,江苏各地陆续开始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工作,并逐步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实现了从“应援能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历史性嬗变,一大批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了法律援助,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机构不断完善。1995年2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作出尽快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部署,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和办法,作为继续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年,江苏省从组建法律援助机构入手,开始了法律援助的试点探索。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体系的构建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探索阶段:1994年初~1996年4月。此时,全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思路尚未定型,江苏省司法厅在无锡、镇江、南通等地进行试点,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以律师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推进法律援助,逐步开展法律援助业务。二是创立阶段:1996年4月~1999年。1996年4月,司法部要求建立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法律援助服务主体的综合的法律援助机构,省司法厅成立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着重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建设。1998年,江苏省编委批复同意建立省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为省司法厅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建制;2003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变更为省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1999年,全省13个省辖市、109个县(市、区)均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纵向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兼有提供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体系全部建成,为全国第一家在省、市、县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省份。三是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省、市、县三级机构组建任务完成后,省司法厅开始部署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及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2006年,省司法厅授予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33个单位首批“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称号,2008年,全省已有70%的法律援助机构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2010年,省司法厅又制定《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苏司通〔2010〕63号)暨《考核办法》,以“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为目标,计划用4年的时间,即到2013年年底前,争取全省所有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场地设施提档升级。[1]为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延伸服务,在乡镇街道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488个;依托工会、妇联、共青团、老龄委、残联、部队、高校、监狱、劳教所建立社会法律援助工作站775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服务圈。

    ——机制不断健全。1997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同年,省司法厅下发《关于抓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苏司办〔1997〕第064号),转发司法部文件,着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成立和工作经费的配套,努力夯实工作基础。1998年,省司法厅制发《江苏省司法行政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方案》和《江苏司法行政法律援助试行办法》,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把《法律援助条例》列为地方立法项目,全省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开始起步。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确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法律援助的省级地方立法,也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阶段的重要标志。2005年9月,根据形势变化,《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相应修订,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强化政府责任,修订法律援助的条件,规范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程序,健全行政救济程序,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目前,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确立了统一受理、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