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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区(县)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状况分析

    作者:刘爱龙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摘要:自2006年以来,江苏省持续发布针对区(县)的法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先后实施了《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实施办法》、《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江苏省2008—2009年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江苏省2010—2011年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和《江苏省2012—2013年法治县(市、区)创建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通过上述前后相继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不仅推进了江苏基层法治建设,而且为我国区域法治的发展积淀了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必将为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立足于对2012~2013年江苏区(县)法治评价体系的分析基础,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加大权利保障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考核力度、坚持法治发展状况的客观数据考核与公民法治主观满意度考核相互结合的考核原则、加强法治指标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当前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

    一 江苏区(县)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主要内容

    2004年7月中共江苏省委通过并实施了《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纲要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江苏,就是全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中,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逐步实现全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对下述8个方面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加强地方立法,制定和完善适应区域现代化进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实效;深化全民法制教育,增强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1]

    以此为蓝本,自2006年以来,江苏持续发布、实施区(县)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先后由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实施了《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实施办法》、《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江苏省2008—2009年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江苏省2010—2011年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和《江苏省2012—2013年法治县(市、区)创建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江苏区(县)法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发展历程及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一)2006年颁布实施《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实施办法》

    随着《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贯彻实施,建设法治江苏的大幕被开启了。2006年6月29日,根据江苏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的决定》和《关于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的方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实施办法》。该暂行办法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采取百分制,涵盖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守法、依法管理、组织保障六方面,涉及条文44条。六大二级指标的权重分别为:依法执政10分、依法行政30分、公正司法20分、学法守法15分、依法管理11分、组织保障14分。[2]

    (二)2007年颁布实施《2007年“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07年5月18日,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颁布实施了《2007年“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明确指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以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的决定》为依据,以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基本标准,坚持规范建设与实际效果并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推动法治江苏建设扎实、健康开展。

    作为推进县域法治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江苏正式出台的《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及《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是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对县一级政府进行法治考核表彰的依据。这一法治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2007年江苏区(县)法治评价指标体系

    续表

    另外,考核细则还确定了“六个不发生”和“三个一票否决”的底线。“六个不发生”为:一是5套领导班子成员中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二是不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三是不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四是不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五是不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六是不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中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因违法行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及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县市,一律“一票否决”,不得参加评优。

    根据上述标准,江苏省分别对2006年和2007年实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