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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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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作者:刘维新 龚廷泰 刘翀 吕长富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摘要:2012年,南京市江宁区先后出台了《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意见》、《社会管理法治化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内容涉及社会保障事务、矛盾化解机制、安全监管领域、社会组织问题、特殊人群事务、网络虚拟社会以及管理队伍建设等,基本涵盖了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和方面,使江宁区在江苏省各区县的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处于领先地位。

    一 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普遍重视以法律手段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压力。例如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以法律措施来应对社会危机,加强社会保障。自19世纪后期以来,在福利国家兴起的背景下,西方国家为应对公共安全、劳工权益、生态环境与社会保障等领域纷至沓来的问题,普遍地加强了对社会事务的法律管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化建设的狂飙猛进以及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压力急剧增加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困扰各级政府的信访问题、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及无直接利害关系者的卷入都是利益格局分化、贫富差距扩大以及社会结构失衡之下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压力增大和社会秩序失范的明显例证。如何妥善地化解矛盾、恰当地释放压力、有效地维持秩序,最终臻于善治与和谐是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自提出以来,就备受瞩目,反映了社会急剧转型之际现实而又急迫的时代要求。但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法治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保障,提供了衡量社会管理措施是否妥当的标准。超出现代法治的框架,违背现代法治的理念,社会管理不仅水平难以提升,而且有误入歧途的危险,轻则令“管理”和“创新”成为“折腾”,重则使民众权利受限、自由受损,不仅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因而,加强和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以确立,法治国家建设由此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则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了“法治保障”为社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维度之一。因而加强和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步骤与举措。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保障作用,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穿社会管理全过程、各领域,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应对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进而臻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的良好局面。

    二 江宁区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背景

    江宁区是南京市“三大新市区”之一,该区历来注重“地方法治”建设,曾致力于建构科学的法治社会指标体系,并将其作为常规性的考评机制。近年来,江宁区努力把依法管理与加强社会建设相结合,并在相关的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江宁区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苏省及南京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部署,对于响应“依法治国”和“法治江苏建设”的号召,对于在社会转型之际,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同时有力地维护和实现民众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等,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工作之前,江宁区进行了大量的科学论证工作,先后组织专门力量赴湖南长沙市、宁夏灵武市考察学习,借鉴全国先进地区经验;多次邀请高校与社会科学院有关专家学者,对社会管理法治化进行论证指导;分别组织召开了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参加的调研座谈会,立足江宁实际,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江宁区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之后,在2012年5月,江宁区出台了《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意见》,这是江宁区实施这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意见以“管理人”、“法律人”、“社会人”和“特殊人”的分类为主线,着力通过“八个规范”来实现各领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同年8月,江宁区出台了《社会管理法治化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力图“以项目化管理为载体”的方式来推进这一工作。同年11月,江宁区又出台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对相关工作的考察评估标准。至此,江宁区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工作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并在实践中全面展开。

    三 江宁区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1]

    (一)指导思想

    江宁区在推进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