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一 阳光检察是六合区检察院首提的检察工作创新举措
(一)阳光检察的初始形态是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战略指引下,于1998年10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行的一项工作措施。当时所谓检务公开,就是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或诉讼参与人公开涉及检察职权的活动和事宜,但是将这个公开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的内容包括,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受理案件(主要是自侦案件)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向社会公开;排除因涉及国际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因素不能公开的内容以外,检察机关对案件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流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法律监督结果等应该公开的事项,均要充分公开。
随后,根据党的十六大等一系列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决策和文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6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该意见在原有检务公开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检务公开的十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严格依法、真实充分、及时便民和开拓创新等四个检务公开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定期通报、新闻发言人、责任追究等相关的工作制度、机制。
从检务公开的发展过程来看,检务公开是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检察权行使的实现过程,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从而实现公正司法的法治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有效地协调并平衡了检察权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就是要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规范化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具体体现了“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平衡”这一宪法精神。
(二)阳光检察符合检察工作发展、履行职能和人权保障的需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检务公开的不断尝试和探索中,逐步总结经验并提出了阳光检察概念。
1.阳光检察是检察机关适应社会变革,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客观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国家一切权力的产生、实现及行使均源自人民,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的运行也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检察权的现实运行情况来看,尽管已有日益完善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等途径来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但是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在满足群众的诉求,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提高到新的高度的背景下,检察工作需要改进的地方依然很多。同时,人民群众更加关注社会公权的运行,积极参政议政以实现各种利益诉求。检察机关要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做到监督有力、有所作为,应将检察权的运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更加广泛的监督之下,实现阳光检察。
2.阳光检察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检察机关面临的履行工作职能的局面不容乐观。一方面,国家在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反腐斗争的日益严峻、复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处公务人员滥权、渎职行为的呼声非常强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职务犯罪案件因线索匮乏、证据不足等问题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率偏低,打击职务犯罪的效果不明显。分析原因,检务公开不够深入为重要原因之一。检务公开不够深入,致使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乃至一些公务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知之甚少甚至是不知,因而通过检察机关来解决其合法诉求便无从谈起。所以,检察机关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阳光检察工作机制,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更加广泛地知晓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工作职责等,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者,使人民群众可以在阳光检察工作机制的平台上,促进检察机关扭转自侦案件线索少、立案率低的被动局面。
3.阳光检察是检察机关落实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通过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打击犯罪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