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引言
2011年4月13日,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天价酒”事件被媒体曝光后,该公司专门开会要求“各个部门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谁泄的密,怀疑肯定是内鬼,一旦查出要严惩”。[1]4月25日,中石化通报了“天价酒”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因违纪被免去总经理职务,降职使用,同时承担已消费的13.11万元红酒费用。天价酒事件涉及金额近159万元,仍有15瓶高档酒不知去向。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表示不允许调查内部检举人。但据调查组调查,在调查组成立之前,广东分公司确实开过会,但难以确认开会内容是否为所谓的查“内鬼”问题。[2]中石化调查组明确规定,不允许做这样的事。社会大众、媒体以及上级机构和内部职工,发现公司有问题,都有权利进行揭发和举报。[3]但是如何激励身处公司的各类员工(绝不仅仅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将了解到的各类不法情事举报出来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同时,公司的各类不法行为基本上均是在公司的管理者、控制者操纵下发生的,于是,举报了不法情事的员工面临着不可预测的各种报复,如何充分有效保护举报者的利益即成为最重要的法律议题。
一 调研意义和调研目标
自2008年美国华尔街引爆金融危机之后,各界迅速开始研究美国的巨型公司缘何瞬间轰然倒闭,并进而期待给出解决问题的答案。随着这些公司财务造假的恶行被披露出来,人们同时也注意到,安然、世通、阿德菲亚有线等公司都曾有内部人作为告发者揭发公司的丑行并因此受到报复。[4]于是,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之一,域外学者愈发热烈地推动举报制度的研究,试图以之拓宽公司治理的面向并发展出新的预防金融危机的有效机制。中国没有成为这场金融危机的幸免者,减小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强化预防、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等意见和相关的具体建议绝非无病呻吟。在此背景下,为了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从规范企业内部控制着手,在美国颁行《萨班斯法》之后,中国于2008年5月22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5]并于2010年4月15日再次联合印发了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密切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6]从条文上看,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这些文件中确实存在举报制度的一席之地,但诚如Alex Raymond评论的那样,这其中极少为人提及的内容即为上市公司必须设置告发机制的规定,尽管这是一个对中国公司而言非常新颖的概念,但是在国外,却已经随着无数的公司丑闻变得耳熟能详。[7]就此而言,国内对于举报制度方面的关注和研究甚为罕见,这可能在形式上构成了加强相关研究的理由。
举报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价值虽日益凸显,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在立法与公共政策领域均将举报视为极其复杂并充满冲突的突出主题之一。从理论层面而言,举报机制意图在公司各级职员的言论自由权和公司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之间达到平衡状态,还要实现私与公之间、雇主事务的秘密性与揭露不法情事之间各自的利益诉求之间的平衡,如何实现这些平衡,解决冲突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从我国实情角度看,我国的举报制度还不够完善,将此制度引进我国还面临着自身土壤的困境,例如我国企业文化中企业对举报行为的抵制和压制。员工对上级的“绝对服从”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很多员工没有举报的意识,我国劳动者保护制度尚不完善,使企业举报者担负着重大“后顾之忧”。若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举报法律制度,就必须深入调查我国企业举报的现状,了解已有的制度,探索可以引进并能适用的制度,采用法律实证方法来论证企业举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为相关立法与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二 调研方法
为了深入了解江苏各地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的运行情况,探究各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的经验和问题,通过各种方法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当前企业举报制度的现状,做成一个与举报有关的比较完整的资料库。根据调研所获得的一些信息完成一篇以上具有科研价值的论文,争取找出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的途径,为完善相关制度献计献策。南京师范大学企业内部举报制度调研人员走访了常州、连云港、南京等地,对江苏省企业内部举报制度进行了一次调研。此次调研主要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