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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2012年江苏省法学会学术会议综述

    作者: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摘要:2012年,江苏省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围绕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分别以“人员保障与八二宪法实施30周年”、“行政强制、行政诉讼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研究”、“司法传统与司法现代化”、“合同法疑难问题、保险法疑难问题、环境法疑难问题及民商法热点问题研究”等为主题,举办了学术年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与探讨。本文即是对以上各学术年会的综述。

    2012年,江苏省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围绕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分别以“人权保障与八二宪法实施30周年”、“行政强制、行政诉讼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研究”、“司法传统与司法现代化”、“合同法疑难问题、保险法疑难问题、环境法疑难问题及民商法热点问题研究”、“社会管理创新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法支持与保障”、“港澳台大陆投资商的权益保障法律问题”及“审判监督程序再修订和小额程序的构建”为主题,举办了学术年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与探讨。

    一 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年会

    2012年12月22日,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召开。本次会议由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主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协办。本次会议的主题为:人权保障与八二宪法实施30周年。

    22日上午,大会进入主题报告阶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特约研究员王腊生教授就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立法保障问题谈了个人的看法和建议;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就人权保障和宪法权威的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强调只有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重点就中国当代存在的六大宪法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现行宪法在具有进步性的同时,存在重大缺陷,应该思考对宪法的重构;江苏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刘同君教授着重就转型期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维度进行了详细阐述;苏州大学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就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认为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长期被我们忽视,应当引起充分重视并大力推进,以维护我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和强化宪法实施;南京大学法学院赵娟教授以吴英案作为切入点,指出八二宪法的问题主要在于权力构架的结构性失衡,当代中国宪法发展中应当进一步完善权力控制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

    下午,会议围绕“宪法民主制度”、“人权理论与人权保障”、“宪政理论”以及“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等专题在各个分论坛展开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广泛研讨,以此活跃全省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术氛围,丰富全省法理学和宪法学的研究成果,提升全省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

    二 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

    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于2012年12月1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本次年会由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河海大学法学院承办。与会者围绕年会主题“行政强制、行政诉讼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研究”,具体就以下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问题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薇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方式应采用“裁执分离”模式,也就是“法院审查、政府实施”的强制执行模式。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法官金丽婷也主张行政主导模式下的裁执分离制度更具有功能优势。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翁宁处长建议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相关格式文书,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强制法》财政专项经费保障机制。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相关问题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能斌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第50条,加入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程序等内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沐阳建议将经济法领域内用以在特殊销售模式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冷静期”制度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中来。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志远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运作尚存在运动化、形式化的误区。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邢鸿飞和教师孙海涛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救济之间进行自我抉择。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道林和检察官李田红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在于:立法衔接不畅导致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手段单一;监督程序过于原则导致检法两家各自解释规则的冲突;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

    (三)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