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
Keywords: | MacauNGOAssociation |
在素有“社团社会”之称的澳门特区,社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仅仅表现在数量繁多、结构齐全,更重要的表现在功能广泛与地位尊崇上。适应澳门特区特殊管治经历与社会生态的需要,社团逐渐发育出“拟政府化”与“拟政党化”等远远超出NGO常见功能范围的自然属性特质,进而成为澳门特区社会运转的基础性组织。然而,随着澳门特区回归后政治条件与社会环境的转变,澳门特区社团的类型与功能都出现了新变化。
一 社团总量:数众量广与持续性差
社团在澳门特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回归之前,澳门特区社团已经累积了一定的存量,至1999年年底,澳门特区有社团1722个。进入21世纪,随着回归的完成,澳门特区社团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与回归前相比,社团发展也出现了新的态势。
数据显示,回归至2012年年底,在短短13年内,新增注册社团3683个,占现有社团总数的65.9%,按时间计算,平均每1.29天即成立1个社团。换句话说,现存社团中超过60%以上是回归后新成立的,即新成立社团竟超过了以往100多年间全部社团存量之和,发展之快令人讶异。增长的峰值出现于2006年,当年新注册社团682个,较上年净增24.7%。该年4月6日出版的第17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单期就刊出新成立社团章程106份,以“井喷”形容之,实不为过(见表1与图1)。
表1 回归以来澳门社团发展逐年增长统计
图1 回归以来澳门社团发展趋势
从表1及图1不难看出回归后澳门特区社团高速增长的趋势。虽然从发展轨迹看,亦曾一度放缓,尤其是2006年之后。其原因之一是,2008年,澳门特区政府重新修订了《选民登记法》《行政长官选举法》与《立法会选举法》,其中一项重要修改是废除原来的社团成立3年即可作法人选民登记的规定,引入“3+4”的方式(即社团成立满3年才可以申请界别确认,确认界别后满4年方可申请法人选民登记),从而提高了社团成为法人选民资格的门槛。此次修订对炽热的结社之风发挥了一定的降温效应。然而,总体增长态势并未因选举法修订而中断,2009年后再度重拾上升轨道,而且越是临近或适逢立法会选举年,结社热情越加高涨,结社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年份。可见,选举依然是推动澳门特区社团高速成长的重要动力因素。此外,结社迅猛还受到经济快速发展、政府部门可输入民间组织的资源丰沛,以及公民教育水平提升等动力因素的影响。
如果把成立社团看做一个受力运动的话,实际上,它同时受到动力与阻力的共同作用。运动中的物体,在推力大而阻力小,甚至几乎没有阻力的情境下,其前行速度最快。如前所述,澳门特区社团的动力因素无疑是强劲的,那么,其阻力因素如何呢?众所周知,法律准入是社团成立的前提条件。与实行高门槛法律准入的地区不同,澳门特区结社自由得到充分保障,表现在社团成立上,法律设计的准入门槛非常低,原则上,公民成立社团并不需要事先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实体的批准,在获得政府负责社团登记的部门出具无重名之认可后,将经过公证的社团章程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社团即告成立。可以说,低门槛、手续简便等宽松结社法律环境,加上社团成立后的弱监督,在降低结社阻力的同时,也导致结社繁荣表象下空壳社团丛生、有社团无成员、社团只生不死、“万年(岁)社团”等现象的大量出现。
二 社团密度:媲美欧美的高密度与尚待发育的现代性
至2012年年底,澳门特区共有注册社团5585个,按人口计,密度约为97个/万人,即每103人即拥有一个社团,数量之多与密度之高,已经可以与许多号称公民社会发达的西方国家相媲美。有关数据统计,至2004年年底,法国NGO密度为110.5个/万人、美国NGO密度为51.8个/万人、日本NGO密度为97.2个/万人、新加坡达到14.5个/万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则为13个/万人、阿根廷超过25个/万人[1]、而中国仅为3.28个/万人。需要说明的是,与中国内地等社团法律不同,在澳门特区,社团成立本没有所谓的法律合法性问题,只有“已登记注册”与“未登记注册”之区分。事实上,除了正式在身份证明局登记注册的社团外,还有大量成立了但未登记注册的社团,这些社团同样是合法的,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未经正式注册的社团组织各种活动的情形并不鲜见,只是这些未登记注册的社团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