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2011~2015河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及完善

    作者:赵新河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摘要:

    “两法衔接”是完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目前,河南省“两法衔接”存在制度创设模式混乱、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制裁严厉性倒挂、对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位等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和改进:制定专门规范“两法衔接”的法律以终结法律依据混乱的局面;及时颁行刑事司法解释,明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两法衔接”应以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为切入路径,以打造执法共享信息平台为技术支撑;完善以检察院为主体的统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机制。

    Abstract:

    The connection of two laws’ was the practical requirement that would further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national authority meanwhile promote the rule by law. Nowadays,following issues existed in the connection of two laws in Henan province:the chaos in model of mechanism establishment,the unclear demarcation line between executive-illegal behavior and the penal crime,the serious reversal of executive punishment and penal punishment,the lack of supervision in transferring the suspected criminal cases which were led by administrative ministers,and so on. The proposals below are the solutions to refine those issues:enact the laws which could purposefully regulate the connection of two laws and terminate the chaotic situations of legislative reason,reinforce the penal executive interpretations,clarify the demarcation line of executive illegal behaviors and the penal crime,intensify the supervision in executing the laws,urge the administrator to legally activate the joint of executions,establish a link mechanism between executive enforcement and penal judicature,which was l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与处罚活动。刑事司法是指拥有侦查、起诉、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查处及处罚措施,前者的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对象是行政违法行为,后者的司法主体是刑事司法机关,惩治对象是犯罪行为。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中的刑罚在处罚依据、处罚性质方面有显著区别,不能相互替代,行政执法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涉嫌犯罪时,应当依法将案件交由刑事侦查机关立案追诉,刑事司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依据行政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和处罚的双向移转和对接被称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的入罪化可称为刑法与行政法的“顺向衔接”(行刑衔接),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的出罪化可称为刑法与行政法的“逆向衔接”(刑行衔接),本文对“刑行衔接”不做过多研究,主要探讨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纳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办案协作,即“行刑衔接”。

    一 “两法衔接”的法律基础、法理依据及实践需求

    (一)“两法衔接”的法律基础: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为防止行政法等部门法对重大利益保护的不足,强化对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社会关系的保护,或禁止对重大权利的严重侵犯,在行政法规无法有力保护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社会关系时,就需要刑法和刑罚手段的介入,刑法实际承担着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或“保障法”的重要作用。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两法衔接”以行为模式和法律规范的衔接为路径,以法律制裁后果的有序对接为实现标志。行政法与刑法在行为模式和法律规范上衔接的基本模式是,行政法为刑法提供前提性的规范,又被称为刑法的补充规范,刑法规范的设计以相关行政法的规定为前提。比如,我国《刑法》中大约存在70处空白罪状,其中绝大部分是将相关行政法作为其规范的前提。而在对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侵权类犯罪的认定中,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定罪需要以行政法为前提性规范,但关于岗位职责、反腐倡廉的相关行政法规实际上是刑法适用的前提。刑法与行政法在法律制裁、法律后果上的衔接表现为制裁性质和严厉程度上的梯层配置与有序衔接,刑罚较之行政处罚更为严厉而凸显出刑法有别于“被保护法”的特征和价值。

    (二)“两法衔接”的法理依据:刑法与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双向、动态演变

    行政违法行为的入罪化是在行政法对违法行为的治理不足以遏制其对社会的危害时,立法者将行政违法行为设定为犯罪而形成的行政法与刑法调整范围此消彼长的变化。适度犯罪化是对于一些严重危害民生的行为,根据行为的现实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状况和我国法律制度的配套情况,有选择地予以犯罪化。适度犯罪化是顺应我国社会快速转型而采取的处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立法趋势。比如,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和危害交通安全,仅处以行政处罚已经不能适应治理“醉驾”的需要,有必要提升制裁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做出入罪化处理。对严重侵犯他人正当权益、严重妨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违法行为做出入罪化处理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犯罪行为的出罪化是将原本由刑法调整的行为剔除出刑事制裁范围而转归行政法及民法等部门法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罪、走私罪、外汇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会逐渐削弱,在更加宽容、理性的社会观念下一些无被害人犯罪如赌博罪、安乐死则可能没必要再作为犯罪来对待,随着物价上涨而提升经济犯罪的定罪数额后,该数额以下的不法行为被纳入治安行政处罚的范围等。因此,适时、适度非犯罪化也是处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必然现象。可见,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行政违法行为的入罪化与犯罪行为的出罪化是法治发展的常态化现象和基本规律,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