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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新郑盐”事件剖析与对策建议

    作者:李宏伟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摘要:

    “新郑盐”事件发生后,引发了舆论界的强烈反响与热烈讨论。该事件折射出正面和负面的问题兼而有之:反映出公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非常重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盐业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需要建立健全我国盐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修改完善盐业法律法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Abstract:

    After the “xinzheng salt” incident,triggered backlash chattering classes and a heated discussion. This event reflects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problems both:citizens is a growing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benign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itizen is very important to promote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eam construction need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salt industry and need further perfect. The author puts forward,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salt industry,improve the salt industry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further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to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government,the construction of a high quality tea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countermeasures such as,to draw lessons from.

    2014年10月15日,河南郑州市发生“新郑盐”事件。这一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对我国盐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强烈呼声。29日,中国盐业协会披露,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并且在各部委的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是,从2016年起将废止盐业专营的管理制度,允许现有食盐生产定点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允许食盐流通企业跨区域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食盐批发、流通经营。盐业专营制度废止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代替现有的盐业管理部门承担执法资格。

    一 事件回顾

    2014年9月,黄先生将自己在郑州市十八里河镇开的餐馆搬到了郑州市下辖的新郑市龙湖镇,黄先生就将没有用完的价值几十元钱的20多袋食盐带到新餐馆继续使用。10月15日,新郑市盐业管理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批盐,并告知黄先生夫妇属于“跨区域用盐”,对黄先生剩余的20多包盐予以没收并处以200元的罚款。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依据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为“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事件发生后,引起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新郑市盐业管理局一位科长在接受采访时说,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黄先生的用盐行为属“跨区域用盐”。10月17日,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也曾表示,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是对的。但是,早在2011年11月2日,郑州市盐业局曾下文要求,市县两级盐政执法人员要按权限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检查中只要是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不准乱查收、乱罚款,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2014年6月19日,郑州市盐业局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城区及市县边界地区盐业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的通知重申上述要求,并进一步指出,发现类似情况后,要向商户、市民介绍盐业法规,主动调换供应当地合格食盐,严禁乱查收、乱罚款。

    该事件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及《河南商报》报道后,2014年10月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同时,还聘请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随后,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被停职,稽查队长被撤职,责令两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召开全局职工大会公布处理结果,进行教育整改。

    二 事件剖析

    “新郑盐”事件不仅引发了舆论界一系列连锁跟踪报道,并且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专家学者们对该事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剖析。从该事件折射出的问题来看,正面和负面的问题兼而有之,公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非常重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盐业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一)公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

    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主体。公民信奉法治,崇尚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不少媒体在评论“新郑盐”事件时,均指向了盐业专营制度。尤其是其暴露出来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但同时,这起“新郑盐”事件引起的罚款风波恰恰是公民积极参与、依法参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积极案例。

    公民普遍对法治信任和尊重、遇事找法、依法维权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讲,经济上受到这么一点损失,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并不是难以承受的事情。一般都会自认倒霉,不会去“得罪”政府,否则对自己的生意不利。然而,黄先生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充分运用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用合法的社会监督手段应对不合理的执法行为。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黄先生没有退却,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寻求社会关注和解决之道。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1]法律的滞后和缺失,普通民众的体会最深刻。如果每个公民都有崇尚法治的意识,并且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保护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