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
随着中国经济外向度的提升,企业“走出去”进程的加快,河南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情况也不断增多。自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壁垒有了更加多样的表现形式和新的特征。通过分析河南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两起典型案例,提出了化解知识产权壁垒的法治化策略。
With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export-oriented economy,and the acceleration of enterprises to go abroad. Henan enterprises encounte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in the overseas situations are also increasing. Since twenty-first Century,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 with more diverse forms and more new featur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Henan enterprises to deal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in the two typical cases,put forward to resolve the rule by law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一 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壁垒,在通常意义上是指“某个国家的企业或者政府假借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来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含有知识产权商品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也包括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凭借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所赋予它们的垄断权利,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各种措施”[1]。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具有强大的先发优势和技术优势。跨国企业在取得某项技术突破之后,往往首先把关键的技术创新申请为基本专利,收归己有。此外,企业还会对改进技术、外围相关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争取由这三类技术共同搭建本企业的专利网。这一专利网,通常可以覆盖某一细分技术领域。而一些标准化组织在为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法定标准时,缺乏可供参考的资料,因此必须要与已经布置了专利网的跨国企业签订许可合同。虽然这类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通常也会对跨国企业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是相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法定垄断权所具有的强大市场力量,这种限制通常是相当有限的。
(二)恶意知识产权诉讼
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通常会采取两种做法。一方面高调宣传知识产权是劳动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和结晶,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在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方面采取完全实用主义的策略。在相关市场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在起诉使用者侵权即使胜诉也获利甚微甚至往往会无利可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并不急于起诉。待到相关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使用者或者竞争者也具备一定规模时,跨国企业往往会看准时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牟取暴利。
(三)滥用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必须实行进口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出口边境措施包括出口控制和通关授权文书等,由于会出现时间拖延,为出口增加交易成本和意外风险,这些措施被TRIPs规定为可以实行而并非必须实行,因而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一旦中招被查,货物被扣押将给进出口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我国DVD产业发展过程中就曾经遭遇过这种打击。2002年1月,深圳普迪公司和惠州德赛公司运往英国和德国的5万多台DVD播放机分别被两国的海关查扣,使我国DVD产业的发展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飞利浦公司一手策划了该事件。飞利浦公司代表3C联盟请求欧盟各国海关,对未经3C公司授权认证的中国DVD制造商出口到欧盟国家的所有产品进行查扣。而根据TRIPs协议和欧洲议会第3295/94号法案,飞利浦公司可以向欧盟国家的海关请求对涉嫌侵犯专利的DVD机实行边境扣货的保护措施。飞利浦公司声称,将DVD播放机进口到欧盟国家的公司,都应当先行确认这些DVD产品是由合法授权的厂商制造的,以免遭到各国海关的扣押。飞利浦可以采取如此行动,就是借助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因此,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也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二 21世纪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特征
(一)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设置主体逐渐多样化
根据我国商务部颁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对贸易壁垒的定义,设置“贸易壁垒”主体应当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行政、立法或者司法机关。也就是说,“贸易壁垒”的主体应是官方所制定的规则和采取的措施,或者至少是市场主体在官方的直接支持下采取的行为。然而,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壁垒是由市场主体或者非政府组织自主设置的。例如,在某个发展中国家进行专利圈地,大量注册休眠专利等行为;几个跨国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的方式垄断新兴市场等。这些行为都缺乏显著的官方因素。
(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战略进攻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主动出击,将设置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战略进攻方式。从这一点上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不但可以阻止侵权商品进口,还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开拓出口市场的有效工具。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排他权,而且在该协议中对于权利用尽的规定不够明确。这就使得跨国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圈占大量专利商标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能力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知识产权围攻战。
(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在形式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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