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
本文对澳大利亚、南非、印度尼西亚三个国家的煤炭基本政策、政策特点及最新变化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澳大利亚作为煤炭的主要生产和出口国,煤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煤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也较为丰富和齐全,能够灵活应对国际煤炭市场的变化;南非的煤炭政策则较为宽松,由于煤炭企业是由私人经营的,政府主要负责监管,但也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能对煤炭产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促进作用;印度尼西亚的煤炭政策主要侧重于出口业务,随着国内对煤炭的需求量逐年增加,也开始限制和规范煤炭的出口。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basic coal policy,policy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latest changes of three countries which are Australia,South Africa and Indonesia. Australia is the main producing country and exporter with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effective coal supervision mechanism,relevant policies,laws and regulations. It can cope with the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coal market neatly. Comparatively,South Africa’s coal policy is looser because the coal enterprises are ran by private sectors. And government is mainly responsible for supervision. Even under such a situation,it still forms a certain system,and can have promoting effe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al industry. By contrast,Indonesia’s coal policy mainly focuses on the export business. As the domestic demand for coal increases year by year,the policy also begins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more on coal export.
一 澳大利亚煤炭政策
(一)澳大利亚煤炭政策的基本介绍
澳大利亚煤炭资源具有总量大、品种全的特点,其煤种涵盖了烟煤、无烟煤、次烟煤和褐煤等。根据BP公司发布的报告,[1]截至2010年底,澳大利亚拥有探明煤炭储量76.4亿吨,占世界探明煤炭储量的8.9%;可采煤炭储量909.4亿吨,占世界可采煤炭总储量的8.8%,居美国、俄罗斯和中国之后,是主要的煤炭生产国和出口国。[2]
澳大利亚矿业归属两级政府管理,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打造一个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使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因素降到最低,确保矿业的健康发展;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获得和传播关于地球科学的信息;同时,加强对安全、勘探、项目审批和环境评价的监管等。[3]
1.煤炭管理部门政策
澳大利亚在机构设置上成立了联邦政府煤炭工业管理机构。澳大利亚设立了初级产业能源部,以加强对煤炭的宏观调控,并不涉足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它代表政府行使相应的职权,其下还设立了煤炭与矿业司。
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是澳大利亚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并且设立矿产能源部管理两个州内的相关事务。据澳大利亚宪法,规定煤炭、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州政府具有制定行业法规的权力,并交由相关单位执行。
2.煤炭行业政策
澳大利亚同矿业直接有关的法律主要涉及与煤炭、石油(陆上和海上)、铀矿及同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其核心立法是《矿业法》,该法已经过多次修订,还在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矿业法》对煤炭的勘查和开采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只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获得探矿权,私有、公有矿产都适用。
3.煤炭开发政策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各州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与资源相关的、适合本州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并依据联邦政府的能源政策制定各州的能源框架和原则,州政府掌握自然资源管理权。如新南威尔士州的《矿山监察法》《煤炭管理法》《煤炭企业法》《采煤法》等。
4.采矿的安全政策
澳大利亚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各州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新南威尔士州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定了工作中健康、安全和福利的一般规定、对事故和其他事件的通报、职业安全健康监察等。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还有《煤矿管理法》《煤矿(监督员)资格管理条例》《新煤矿规程》《煤矿规程法令》等。
《煤矿管理法》规定,在危急情况下,如果监察员认为某矿出现了与矿山管理控制有关联的事情、迹象,已经或即将威胁该矿任何雇员的安全或健康,可要求该矿矿主或经理:(1)立即从该矿或某部分撤出人员;(2)将该矿无限期地封闭,或封闭到监察员规定的期限届满为止。
5.煤炭税收政策
低税收一直是澳大利亚煤炭税收政策的特点。各级政府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税制。各级政府实行分税制[4],详见表1。
表1 澳大利亚煤炭税收政策
续表
6.煤炭环境保护政策
澳大利亚的煤炭企业格外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它们需要依法编制关于环境保护和关闭的规划。除此之外,煤炭企业设立相关基金,规定企业预先上缴部分资金,用作矿山关闭后的产业转型、生态恢复等,假如企业完成相关的工作,则缴纳的资金将归还,即是“矿山关闭基金”。
根据联邦制国家的《联邦宪法》规定,澳大利亚煤炭资源开采实行“私营煤炭公司开发,国家出租”的形式,其所有权归国家。按照2001年修订的《煤炭工业法》,联邦政府的职责是勘探资源、保护环境、制定国家能源规划和相关政策等。[5]
7.煤炭对外投资政策
澳大利亚没有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外资投资的管理主要依据《公司法》和《外国收购和接管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及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来管理。结合近几年的政策可知,澳大利亚对外资的政策是鼓励性的,如放宽准入审批限制、允许外资拥有100%的煤矿勘探权和放松矿业投资的股权限制等,主要方式是减少限制的条款,以此吸引全球经济实体的投资。
(二)政策特点
1.突出环境保护
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以通过制定矿物燃料发电标准、鼓励新技术来实施,投入6500万澳元增加再生能源所占比重。澳大利亚政府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都要进行审批和环境评估,这不仅是《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EPBC)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