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
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之初,就确定了不针对第三方、扩大对外交流和对话的方针。该组织成立14年来,先后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东盟、独联体、集安条约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亚信会议及“金砖国家”等国际与地区组织及多边机制建立了正式联系。但是由于目前扩大和深化组织内的安全与经济合作以及扩员问题是上合组织的优先考虑,该组织的对外交往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与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实际合作及成果乏善可陈。在中短期内,对外交往不会成为上合组织活动的重点方向。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SCO’s establishment,the policy was drawn up,not directing against any third party,but expanding outreach and dialogue. In the fourteen years since its establishment,the SCO has built official contact with the UN and its special institutions,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ASEAN,the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the CSTO,the Eurasian Economic Community,the CICA,and the BRICS,and multilateral mechanisms. But due to its current priority focused on expanding and deepening inner organizational security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the SCO’s outreach work has not made any worthy achievements though progressing somehow. From a short and medium point of view,the outreach work will not be the focused orientation of the SCO’s activities.
国际组织对外交往与合作首先涉及国际组织法律地位及组织内部权力机制问题。前者关系到组织对外交往的主体问题,后者关系到组织的对外代表权问题。上海合作组织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地区性国际组织,成员国与外部世界的交往与合作属于成员国主权范围以内事务,只有以组织身份开展的对外交流、对话与合作,才可以被视为上合组织对外合作的组成部分。在代表权问题上,上合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作为一种会议机制,仅就组织对外合作的原则、方向及合作内容等作出决策,上合组织秘书处作为一种常设机制,负责组织日常事务,在元首理事会休会期间,对外代表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因此,本文关于上合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交往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上合组织元首理事会对组织对外交往做出的原则规定;另一方面是指秘书处代表该组织进行的对外交流、对话与合作。
上合组织在成立之初就确定了不针对第三方、扩大对外交流与对话的方针。14年来,该组织先后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东南亚联盟、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亚洲安全与信任措施会议及“金砖国家”等国际与地区组织及多边机制建立了正式联系。本文对上合组织对外交往情况进行回顾,并分析其特点及前景。
一 上合组织对外合作原则的确立
2001年6月15日,上合组织正式成立。在当日发布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就该组织对外关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上合组织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对外开放的原则,表示愿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2002年6月成员国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则提出,“上合组织可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协作与对话关系。”上述两份文件是上合组织开展包括对外交往在内的所有活动的基础性法规。
在对外关系方面,2002年11月发布的《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家相互关系临时方案》则可被视为该组织对外交往的原则依据。这份文件规定:(1)关于外长会议。经所有成员国事先同意,邀请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和(或)国际组织以外长会议现任主席客人身份参加本组织外交部长会议全体会议;关于发出邀请问题适宜,事先由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商定;至多两个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可同时以客人身份参加会议。(2)关于多边政治磋商。文件规定,经所有成员国事先同意,可邀请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参加本组织成员国外交部举行的政治问题多边磋商;至多两个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可以客人身份同时参加磋商。(3)关于以组织身份参加国际会议。文件规定,经各成员国事先同意,本组织外长会议现任主席,或根据其授权由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主席参加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外长会议主席在收到邀请后,通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就本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形式、程序、级别和代表团组成,以及就以本组织名义发表的讲话提纲(提纲草案由外长会议现任主席领导的外交部门准备)协调立场。代表团成员可包括成员国代表、组织秘书长和(或)其副手以及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和(或)其副手。本组织代表参加其他国际组织活动后,通过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有关情况和可能的建议,以及其获得的上述活动通过和散发的文件。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由于组织创建初期常设秘书处尚未建立,轮值主席国外交部长是组织对外交往的主体。2004年1月上合组织秘书处成立后,被赋予从事对外交流的职能。2006年6月上合组织元首理事会通过了新版《上合组织秘书处条例》,对秘书处职责进行了新的界定,在对外合作方面,规定上合组织及其反恐机构,就组织活动相关问题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交往,并经商成员国同意后签署相应文件。
上合组织历次元首峰会签署的联合宣言都提出,上合组织并非集团或封闭性联盟,不针对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上合组织的活动是基于彼此利益,从解决地区和世界性问题的共同立场出发,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及国际法准则,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广泛合作;该组织愿积极参与建设地区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应均衡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及立场;上合组织将与所有国家及组织在重要领域开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