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
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使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来说,既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而农业和农村人口数量十分庞大这一现实国情,同时又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更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
一 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且在21世纪初就实现了总体小康社会的阶段性建设目标。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大进一步确立了“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以“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继而将小康社会的建设推向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和领域。从内容上来看,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要以完成诸多方面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为基础;而从对象上来看,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则要以国家的经济社会福利能够惠及最为广大的人民群众为前提。因此,如何在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使人口规模最为庞大、生活水平最为落后的那部分群体能够更多地分享到我们所创造的福利成果,自然也就成为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能否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而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就始终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的农业人口数量也十分的庞大,虽然在这片拥有5000年悠久历史和文明、总面积达960万平方公里的热土上,居住着世界上20%左右的人口,但是在这其中,有将近一半以上的人口都属于广大的农民阶层。然而,为更加快速地推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以顺利实现赶超发达国家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放弃了抗战时期所采取的农村包围城市的战争策略,转而选择了一条由城市到农村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建设道路。与此同时,随着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赶超战略的推行,在我国的城市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之间,形成了影响城乡经济社会统一、协调发展的二元结构,并导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在制度的供给和政策的制定层面上,都存在着严重的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的思想和倾向。
改革开放后,虽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推行,在很大的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但是在当前,与城市地区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水平仍然很不发达,农村人口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也明显落后。此外,与城市地区相比,近些年来,我国农村地区人口、环境、自然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显得更加的尖锐和突出。国家统计局在21世纪初的一项统计调查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16项指标中,至2000年已实现13项,仅剩的3项未实现的目标都直接与农村有关。它们是:①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按1990年物价指数,在2000年底应为1200元,实际数字为1066元;②全国人均日蛋白质摄入量应达75克,但农民人均为70克;③全国仍有2000多个县没有建成初级医疗保障体系[1]。
2011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2011)》显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虽进展顺利,实现程度由2000年的59.6%提高到了2010年的80.1%(见表3-1),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大方面——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资源环境的实现程度都有较大的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态建设与自然环境保护态势良好,全国及各地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当前,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仍较为严重。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比(以农村居民收入为1)更是达到3.45,比2000年上升了0.6[2]。
表3-1 2000~201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在六大方面的实现程度
表3-2 2009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具体指标的实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