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社会更加和谐的保证。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为企业的有进有退、人员的能增能减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可以解除群众对养老、医疗、失业等问题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2002~2012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向覆盖全民、实现社会公正为主要目标的新阶段大步迈进,但也存在社会保障项目繁多、各类社会保障交叉覆盖、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受阻、社保基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200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与此同时,党中央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在社会保障领域,党中央强调“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并且提出“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结构和完善的重点任务,也就是“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原则指导下,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不断增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家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是要涵盖全体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因此,对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言,广覆盖的方针逐步向全覆盖的目标迈进。广覆盖是一个动态过程,广覆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覆盖,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广覆盖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在社会保障的理念层面,广覆盖是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重要要求和内容。人人享受社会保障应该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对于有劳动能力、有工作、有收入的人,都应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可承受的缴费比例履行缴费义务,在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在老年、疾病、失业、工伤、生育时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这种社会保障待遇是建立在缴费义务上的一种权利。因此,社会保险计划能够保障参保者的个人尊严。但是,社会保险计划的缺点是只有有劳动能力、有工作、有收入的才能够承担起缴费义务,因此其他人群难以获得相应待遇。二是对于非劳动者、低收入者或者无收入者,应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养老补贴等制度安排,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安排,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这些制度安排的优点是能够确保无劳动能力、无工作、低收入和无收入的人群获得基本保障,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很多项目需要收入调查或者资产调查,这会给受益人带来羞辱感。与此同时,这类制度安排的管理成本较高。例如,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救助计划的管理成本达到津贴支出的9%,远远高于社会保险金的管理成本,后者只有1.1%。
其次,在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的技术层面,广覆盖是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保险学中的大数法则,只有参保人群足够大,风险事件相互独立,才能够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降低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个制度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社会保险缴费率不会过高,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合理恰当,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
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社会保障广覆盖的实践非常丰富,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均衡共享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