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
第一节 卫生事业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实现小康社会正式列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重视和发展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国民的健康素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将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新时期,必须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卫生事业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和人民健康的协调发展。
一 良好的国民健康素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居民健康素质是劳动生产力的基础,也是劳动者学习能力的基础。良好的国民健康素质是整个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居民健康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已经揭示出,个人的健康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元素,每一个人的健康其实都与整个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提高居民健康水平逐渐成为各国政府为促进社会进步而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健康指标不是评价社会进步的唯一指标,但却是最重要的指标,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友好环境、可持续发展都和居民健康紧密相连,都可以反映在健康指标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健康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居民健康促进工作成为整个社会福利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健康权是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健康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追求。近30年来,国际社会和中国政府都非常关注居民的健康问题,健康的概念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地深化和扩展。1986年,世界卫生组织渥太华健康促进宪章中定义:“健康是一个积极的概念,强调社会和个人的资源,以及身体的能力。”“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的完满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1]它涵盖了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障健康有两个系统,一个是社会系统,另一个是卫生系统。社会系统的责任在于为居民提供一个支持性的环境,解决个人力所不能及的影响其健康的问题,如和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充足的医疗资源和医疗设施等,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个人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主要表现在要坚持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这些习惯对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2]。因此,居民健康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与医疗技术、卫生保健、免疫预防、营养卫生等机制相协调、相配套,同时也与居民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文化观念密切相关。这些都不是个人能力范围内所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对居民健康负有责任逐渐成为共识。健康权于20世纪被逐渐公认为人权的一部分,并成为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规定在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正逐步得到各国的确认。如今,政府已经把居民健康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健康和医疗服务统计指标体系逐渐成为社会统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健康程度不仅成为反映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联合国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简称HDI),明确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首要指标就是健康指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1992年和1999年我国人类发展状况进行了测算,由于社会经济变量(包括人均预期寿命)的增长,我国人类发展指数(HDI)排名从第111位上升到第87位[3]。2000年联合国大会《千年宣言》提出了著名的以发展和消除贫困为主题的“千年发展目标”。其中8项总目标中有3项与卫生相关,包括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孕产妇保健,与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18项具体指标中有8项涉及卫生领域,并通过18项指标来具体反映,这些指标是保证人群健康的基本指标,也是最低标准。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从法律和政策上保护居民的健康,我国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