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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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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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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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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作者:马骁 郭峻铭 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摘要:全面小康社会是一个集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多方面协调配合发展的系统。从2002年至今,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我国法治建设成绩显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依法行政逐步制度化;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但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法制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执行效果有待加强、法律信仰有待改善,其还存在着公民基本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基层法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法制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树立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体现司法公正,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功效,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Abstract:The comprehensive well-off society is a system that combines politics,economics and cultural aspects of development and coordin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of the Sixteenth Congress saying,it is clearly stated that law construction is less continuous to improv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rehensive well-off society than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measure among a well-off society indexes. Hence,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can afford this well-off society system guarantee and motive power. From 2002 to now,our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made a progressive advance through being directed by overall goals: it is that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law system has been initially formed; that legal administration has grown to be institutionalized; that statecraft by means of legislation has put into implement and practice. However,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operation,such as rules of legal system,law enforcement,legal faith,patterns of basic civil rights relief and grassroots legal system. As a result,it is crucial for legal construction to adhere to the people-centered concept of law enforcement,to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ry system,to set up the law in society's authority,to embody judicial justice,to relief social contradictions,so that we can provide a more solid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sake of magnificent target in the comprehensive well-off society.

    第一节 法治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与推动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改革开放的成果需要法律来确认,经济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也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政治民主化的推进更需要法律的制度化来加以规范。因此,法治建设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保障。同时,法律制度也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政治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

    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运作的前提是经济行为主体的独立、平等,这取决于该主体必须具有自主自决权和利益自主分配享用权。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必然会产生经济主体的多元分层和利益关系的多项交错,形成新的利益格局。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运作所致,也是其活力之源;既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其需要秩序和规范的原因[1]

    首先,法治为市场创造统一、公平、有序的环境和制度保障。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就不可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中确立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规则和秩序[2]。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GDP以年均8%的速度高速增长,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经济依然十分活跃,创造了中国奇迹。广大中国人民的自主创造性被激活,源源不断提供着自己的聪明才智,而这从根本上说是近年来中国法律制度为广大的国民提供了相应的法治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法》制定和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市场机制的《破产法》的再次修订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不断调整都极大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治成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必然所在。纵观世界上高度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其法治的配套建设也相当完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与该市场经济所配套的法治状况相适应。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不断打破计划经济的藩篱和桎梏,从而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其次,法治不仅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还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诸多成果的肯定。如果没有私有产权的宪法保护,没有法治政府的构建,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则不会有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而在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中,法治建设也必将与其同步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化的过程。但实现依法治国并不等于建成法治社会: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西方国家法治发展不同;其次,法治社会是实现依法治国后的更高法治发展阶段;最后,依法治国的主体推动者是政府,而法治社会则应是市民自发的推动。因此,全面小康社会的推进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全体社会民众的参与和推动,从而实现法治社会与全面小康社会相协调。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是权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它不仅仅是强调物质丰富的社会,更是强调秩序井然的法治秩序的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公民权益得到良好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办事,可以说“法治”是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文明特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3]。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要求政治、经济、文化等共同发展。而法治内涵所体现出的张力恰恰可以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纳入。

    二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人民安居乐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并且在20世纪末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是,这离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能使人们安居乐业,从制度上为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随着我国对人权事业的法律保护,法律制度对人权的尊重则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方面。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首次从国家最高法律层面对人权保护加以规定。由此,《选举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使得民主政治得到了新的发展;刑事诉讼程序中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检察院;《劳动法》对公民劳动权益的维护等都成为贯彻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国已经逐渐走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