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治理方略构成的,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统筹各个领域的治理,使其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其中,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决定》同时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创新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又一场深刻变革,是社会治理领域价值与制度的综合改革,也是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经历了结构性变迁之后的必然抉择。实践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社会治理创新,中华民族要真正实现伟大复兴与和平崛起必将面临重重困难。关于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决定》明确地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阐述:一是要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二是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三是要创新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的机制,四是要构建一个公共安全体系。当然,我们还要看到,《决定》在阐述其他方面的改革要求时所涉及的许多内容,尤其是关于社会事业改革方面的论述,也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是《决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改革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本质上在于通过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变革,确立一种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国家治理体系,因而必然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的重大调整,意味着要建立一种新的现代社会运行机制和逻辑。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与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的社会治理、社会服务与社会的自我治理和自我服务的有机统一,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新型社会治理体系的科学运行,更好地促进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福祉,同时更好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调解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扎实的社会发展基础。
一 社会治理的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内涵
社会治理理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危机密切相关,包括急剧膨胀的公共支出带来的普遍的财政危机,政府过多包揽社会事务造成的信任危机以及社会公众要求更多地参与社会治理形成的民主危机等[2],这些问题促使西方发达国家重新思考社会治理的理念、机制以及相关制度安排。90年代以来,国际上有多种有关治理的概念在流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主张建立多中心治理模式
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过程,自然也像政府对国家的统治一样,需要权威和权力,其最终目的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治理理论家戈丹强调提出:“治理从头起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3]治理与统治的本质性区别在于,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一定是政府。
治理与统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治理的主体也必然不同。罗西瑙指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有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4]因此,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合作。治理理论家质疑政府作为单一中心治理者的合法性,认为公共机构的作用是有限的,主张建立一种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只要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以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他们指出,这种管理机制“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4]。
2.强调改进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张推行国家与社会合作方式
治理理论家在主张多中心的基础上,提出了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应该在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建立积极、有效的合作。他们之所以提出以治理代替统治,是因为他们在市场资源的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场的失效,也看到了国家的失效。市场固然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它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以及在统计成本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