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对内则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股东往往会借助于公司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来转移经营风险,逃避合同或法律义务。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随之产生,并逐渐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公司法》第20条被认为是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确立的标志,而这一制度也已经被法院运用于商事审判。但在其他审判领域,特别是劳动争议审判领域,却鲜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本文试图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劳动争议审判中所遇到的相关难题,从而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 劳动争议审判领域内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致丧失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
公司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通常被视为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但如果放任公司股东或其关联关系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从事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则可能危及整个现代公司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否定公司法人格制度,恰恰相反,其设立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公司法人格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发展和补充。
美国率先通过判例的形式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随后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认同,英美法系国家建立起“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德国则设立了“责任直索制度”。随着我国《公司法》第20条直接确认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地被用于商事纠纷之中,以加强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与商事案件中债务人利用公司法人格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样,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或其股东、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格,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也不少见。例如,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或为减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金额,将劳动者在不同的关联公司之间来回调动。又如,用人单位将其所有的资产、设备、业务转入其他公司或划入公司股东名下,则留下原公司承担所有的债务,导致劳动者和其他债权人无处追索。
尽管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公司法人格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并不少见,但在劳动争议审判领域,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却一直未能够引起理论界或是审判实务界足够的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在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原则,将关联公司等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在不同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该条规定仅仅涉及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且该条也并非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直接适用,而是基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调动”的情理分析。
与此同时,虽然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都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的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但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真正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判令公司股东、关联公司直接承担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能够接触并能取得用人单位及其股东、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证据的可能性不大。由于这种由劳动者负完全举证责任的做法,为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股东、关联公司运用公司法人格制度逃避法定或契约义务创造了可乘之机,将极大地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样存在广泛的适用空间,值得我们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审慎的使用。
二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要件
与商事案件相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突破公司独立法人格原则,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即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合法有效设立的公司法人。法人格否认制是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若法人无独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