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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两岸统一过渡期和平发展法律框架

    作者:范宏云 刘明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国家对台政策的基本方针。《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据此,可以认为“一国两制”在台湾实施要等到“国家统一后”,可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也是国家对台政策的最终目标。目前理论界对“一国两制”的研究不可谓不深入,但是“一国两制”作为“国家统一后”才能在台湾实施的终局方案需要中间方案作为桥梁,否则终局方案就会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因此,研究“国家尚未统一”阶段的中间方案具有更迫切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实现和平统一首先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全面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为和平统一创造更充分的条件”。可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是“为和平统一创造更充分的条件”的中间方案或过渡方案。中间方案的功能是调整和规范一定阶段的两岸关系,并推动两岸关系最终走向统一,也就是说中间方案是为了处在中间阶段的两岸关系服务的,或者说,两岸关系发展到了一定阶段需要中间方案予以规范和调整。理论界忽视了对两岸关系中间阶段的理论论证,从而对中间方案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秩序不能理性定位、预判和规划,以至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文章通过对两岸关系实践及相关法理进行分析,认为两岸关系的未来发展必然要经历一段较长的统一过渡期,两岸统一过渡期具有独特的法理内涵和秩序特征,探讨这一问题之后,再结合对海内外各种过渡方案的分析、设计和规划两岸统一过渡期和平发展法律框架。

    一 两岸统一过渡期的提出及其秩序特征

    国家在两岸关系上要贯彻和平发展主题和以人为本精神,导致国家对台湾的法律定位出现了新变化,这种新变化又导致两岸关系在不久的将来必然经历一段较长时期的统一过渡期,该时期具有特殊的法理内涵和秩序特征。

    国家对台湾的法律定位经历了从非法实体到有条件地合法化认同的过程。1949~1979年,两岸分离又彼此争夺中国代表权阶段,国家把台湾当局定位为反动政治集团,是必须以武力消灭的非法政治实体。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至今,国家对台湾当局实际上采取了有条件地合法化认同的政策。根据“条件”的不同,合法化认同可以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以台湾当局认可“中央政府在北京”并赞成国家统一作为合法化认同台湾当局的条件。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以后,国家出台并实施“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把国家和平统一台湾的方针具体归纳为九点。[1]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勾勒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精髓: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祖国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和平统一不是大陆吃掉台湾,当然不能是台湾吃掉大陆。[2]1993年,《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列举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四大基本点:第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第二,两制并存。第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第四,和平谈判。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系的其他一切问题。[3]上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表明国家合法化认同台湾当局的条件——台湾当局认可“中央政府在北京”并赞成国家统一。在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直到台湾民进党上台以前,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