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都已积极启动新一轮改革进程,推进政府简政放权,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主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商会等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以下简称“商会协会”)如何抓住有利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主动配合做好承接政府有关职能转移工作,已成为关于自身今后更好生存发展的历史命题。本报告通过研究部分地方政府推进职能转移、发挥商会协会作用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完善对策,为各地加快推进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一 新时期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形势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创新管理的推进,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也迎来了历史性的重要机遇期。
(一)国家层面
1.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在社会管理领域做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2012年11月,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反映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民政部、财政部也随即联合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一系列重大政策的出台,反映党中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的力度非常大,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商会协会承接职能转移迎来历史性的重要发展机遇。
2.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2013年3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013年12月底,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开始对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试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直接登记制度改革改变了商会组织的生成机制,破除了商会组织的发展限制,推进了自治化、民间化的进程。商会协会的成立门槛将逐步降低、限制将逐步减少、数量将与日俱增、分类将更为细致,商会协会活动的领域和职能范围将会有较大的拓展,地方政府在培育发展商会协会方面也有了更大的制度创新空间,这也为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做好了组织能力上的准备。
(二)地方层面
十八大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在上级考核的压力倒逼和自身的改革实践驱动下,加快落实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把政府职能进一步向社会、企业和市场转移,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逐步转变。例如,广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粤民〔2012〕135号),山东省出台《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鲁民〔2014〕6号),不仅给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填补政府职能转变带来的管理空白创造大量的机会,同时也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商会协会层面
商会协会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生活实践中,较好地充当了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帮手”、政府管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和地方支柱行业的市场“推手”。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