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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启示

    作者:卢少锋 蔡艺 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摘要:

    河南省为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审判,实现良性社会治理,自2009年6月起在全国率先进行人民陪审团的实践探索,其背景为缓解信访压力、重视公众参与、矫治传统陪审制度弊端。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普通民众参与不同案件审判;建立陪审员成员库;规范参与庭审的方式。自实行人民陪审团后,河南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人民陪审团陪审的审级不确定;当事人没有选择人民陪审团的权利;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在于:明确人民陪审团参与陪审的审级;将选择人民陪审团陪审规定为当事人的权利;协调好人民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与法官判决的关系。

    河南省为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审判,实现良性社会治理,自2009年6月起,在全国率先进行人民陪审团的实践探索。希望通过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革除现行陪审制度的弊端,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民主,实现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本次实践先以郑州、开封、新乡、商丘、驻马店、三门峡6个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后推广至全省。为了确保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的顺利进行,河南省高院先后出台了有关建议、意见,从法律层面对河南省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组织人事、审判权利、退出机制、后勤保障等做了详细规定。根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2012年底又对试点法院做出调整,集中在5个中级人民法院、18个基层法院进行重点实验。截至2014年底,此项改革已持续五年多,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保证人民陪审团在全省能够继续良性发展,总结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与解决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十分必要的课题。

    一 河南省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项改革的实施,往往有多种诱因。河南省进行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也有其现实考量和制度背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缓解信访压力。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其家属对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或结果不满,往往向有关党政机关等提出信访要求。来自信访考核的压力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引起了各级法院的高度关注。在很多上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根据自身利益来判断职业法官所做的裁判是否公正,若判决结果“不合心意”,即使该判决合情合理,也会引起当事人上访。面对这种社会治理困境,法院希望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来寻求出路,探索通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来实现良性社会治理,有效化解矛盾。

    第二,重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司法能够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使裁判更易获得广泛的认可。纠纷当事人将争议问题送至法院,希望通过司法裁判得到公正、终局的解决。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职业法官做出判决后,一些纠纷的当事人表现为对职业法官的裁判不买账,其部分原因在于司法活动强调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使用的语言、程序较为专业化、复杂化,难以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加之法官的精英化、职业化、白领化使得审判距离普通老百姓越来越远,颇有“高处不胜寒”之意味。因此重视并加强公众参与成为人民陪审制度“团式”改造的重要原因。重视公众参与审判,也能使败诉的当事人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从而息诉罢访,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第三,矫治制度弊端。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其根本目的是体现公众参与和司法民主,同时用普通人的常识弥补职业法官可能存在的职业偏见,使判决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然而,纵观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人民陪审员固定化,“形式参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不仅使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更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故而对现行陪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 河南省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

    河南省实施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是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次创新,是社会治理方式的有益探索。此次改革既要将陪审团制度引入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区别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因此,能够借鉴的经验较少,改革也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不过,在探索过程中,各试点法院边实践边总结,积累了不少经验,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也逐渐步入正轨。

    (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判,司法公正得以彰显

    法谚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行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是将法院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不仅能够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诉讼行为,还能保证判决具有说服力,使司法公正真正得以实现。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意见(试行)》中的规定,适用人民陪审团案件的范围总体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因涉及剥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裁判时更要慎重。加之我国近年来频繁出现“冤假错案”,在刑事审判中引入人民陪审团显得十分必要。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民事案件则限定为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陪审团根据“人情”“常理”提出处理意见,便于纠纷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