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8月 |
一 药品电子商务政策历程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涉足电子商务,相关的物流配送设施逐渐完善,电子商务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形成了新的商品流通业态。然而,较其他商品更具特殊性的药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并不顺畅。1998年至今,有关药品电子商务的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一)初探时期
1998年,上海第一医药商店开办国内首家网上药店,为我国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拉开了序幕。但1999年前后一系列文件均明令禁止网上销售药品,其中,2000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暂不允许网上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且在鼓励普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的同时再次重申暂时不得通过网上销售的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在2000年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上,药监部门以网上销售药品隔离了销售者与购买者,不利于监管为由,叫停了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行为,使得网上药店淡出人们的视野。
(二)试点时期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医药商务类网站跃跃欲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文简称“CFDA”)则是将以“堵”为主的政策向“疏通”方向转变,药品电子商务进入试点时期。2000年6月26日,CFDA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选取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试点,并规定CFDA有对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的审批权,且审批文件需在网站首页标明。同年10月,CFDA召开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会议,确定了8家医药经营企业作为药品电子商务的首批试点单位。
(三)暂停时期
2001~2004年,药品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在政策中涉及较少,药品电子商务政策也随着涉及医药领域的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转向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2001年1月,C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划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以便规范监管。由于当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药品电子商务交易,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也成为假药和违禁药销售的一种新方式,为此,2004年CFDA叫停了“除以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所开办的网站外”的一切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同年7月,CFDA颁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废止了三年前的暂行规定,禁止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通过提供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
(四)规范时期
距叫停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一年后,2005年9月,CFDA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文件界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内容,规制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确认了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合法性。这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既包括企业、机构间借助互联网实现的药品交易,也包括企业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同时,该文件对开展上述两种交易服务的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涉及经济利益关系、企业资质、出售产品范围等。2005年10月、2006年3月,CFDA分别发布了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食药监市〔2006〕82号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较为具体地规定了申请证书的要求、流程方面的细节,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由于网络销售虚假药品案件时有发生,2008~2013年CFDA多次发布有关加大力度监管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相关通知,严厉打击网上虚假药品信息及非法销售药品行为。2013年10月,CFDA发布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从药品交易网站资质、销售药品范围、物流配送等方面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其中,明确规定药品交易网站不得展示和销售处方药、使用符合《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