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8月 |
一 建议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建议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开办登记
在企业(药店)开办登记上,一些地区规定零售药店开办距离限制从150米到350米不等、营业场所面积限制从80平方米到100平方米以上不等、新收购药店必须注销后重新申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店必须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部分省市对新开门店申请医保定点药店的,要求开业1年或2年以上、营业时间保证24小时营业;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距离限制从50米到1000米不等;医保药店审批实行总量控制并不得经营保健品、非药品等,不得开展与医疗保险相关的促销活动;收购医保店更换法人代表后,医保资格必须重新按新店申请。
(二)药品采购与定价
在药品采购与定价方面,部分省市企业自行定价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相关行业协会协调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对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律按实际购进价顺加加价率作价;控制供货价及差价率;对从外地购进产品有歧视性规定;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招标规则和评选没有统一标准,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阻碍行业发展。
(三)药品配送
药品配送业务,部分地区规定必须是在本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方可参加配送商遴选;独家托管县级以上医院基药配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送环节复杂。医院按销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或发展基金;常用药品招标“一规一产地”的招标要求造成生产能力不稳定导致断货、影响医院用药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遴选3~8家配送企业作为当地基本用药配送企业,对外地牌照车辆不予办理《运输通行证》。
(四)零售药店在经营中遇到的限制规定
如医保卡在药店刷卡只能支付卡内个人账户金额,统筹金额不能在药店刷卡,医保药店刷卡不能实时结算;医保定点药店不能销售非药品,甚至不能摆放非药品(包括婴幼儿奶粉及辅助类商品)等;规定每家医保定点药店的医保销售额最高上限;零售药店经营品种限制;药店经营乳制品(奶粉)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规定;禁止零售企业自行配送的规定;部分区域限制零售药店经营品种;中医坐堂医诊所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两人,房屋设置的诊室不超过两个;部分省市未开放药店申办中西医坐堂诊所的申请。
二 建议修改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建议修改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开办登记
部分区域以“维稳”“饱和”为由,不允许新开零售药店;部分省市医保店审批处停滞状态(如北京市2005年至今没有一家医保定点药店审批);医保店审批多部门联合审批(人社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商委、计生委、药监局);各地为了减少批发企业的数量,很长时间不再受理新开办的申请,医药批发企业如果在其他地区拓展业务,只能采用在当地收购、兼并既有的批发企业的方式进行,成本高、风险大,阻碍优质企业在全国的业务拓展。
(二)药品采购与定价
基药配送价格长期不调整,医药批发公司只能按招标价格向医院供货,导致价格倒挂、销售亏损,严重影响供应保障的积极性;通过“带量采购”“二次议价”等方式,以降低产品价格为谈判的主导思想;部分省市2011年开始就未进行招标项目,导致很多新产品未能及时进入市场准入。
(三)企业经营
医保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只能接受自付段和个人账户段;部分省市零售药店租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不合理;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在多处办理(药监局、劳动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