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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硬兼施” 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
    ——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

    作者:孙立平 郭于华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一 收粮——基层政府最棘手的工作之一

    丙子年农历六月间,一个溽暑闷热的时节,我们来到曾经多次光顾的B镇政府大院。与往常人来人往而又井井有条的办公气氛不同,整个办公大楼空空荡荡,悄无人声。原来上至书记、镇长,下至普通干部,倾巢出动,都到各村收粮去了,只留下办公室的一个小青年值班。其实,这种状况并非B镇所独有,在每年的夏粮和秋粮征收时,全国许多地方的乡镇,都是这种情形。

    基层政府对于定购粮收购任务的全力以赴,使我们不难理解简·奥伊(Jean Oi)提出的一个观点:农村中的基本问题是农业收成的分割问题。就此而言,农村中最基本的权力结构,甚至农村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是建立在农业收成分割这一问题的基础之上的(Oi,1989)。

    定购粮收购的制度背景

    上述定购粮收购的制度背景是:尽管市场取向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但目前我国进入商品流通过程的粮食,大部分仍然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反,国家仍然在粮食的分割上起着重要的再分配者作用。[1]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一种我们称之为“强加型契约”的环节实现的。具体过程是,农民在与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一份“粮食订购合同”,即承诺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一般要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将一定数量的粮食卖给国家,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定购粮”。这个契约虽然是以“合同”的形式订立的,但作为签约一方的农民,却并不具有拒绝权和讨价还价权。如果农民拒绝签订合同,他就不可能从其他的地方得到耕种的土地,这也就意味着他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粮食的订购价格,在合同中并不出现,而是取决于征购时国家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并不需要与粮食的出售者协商。而且,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粮食合同订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王晓毅、朱成堡,1996)。

    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目前国家向农民抽取资源的方式主要是以非税的方式进行的。根据国家税法,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但农业税的数量并不大。除了农业税之外,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目还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但这三项税额更小,以我们调查的B镇为例,1995年一年农林特产税大约只有2万多元;耕地占用税在有的年份(即没有将耕地批为他用的年份)甚至是空白;而在1995年,全镇收到的契税只有1300多元(包括房屋买卖、出租、转让税)。可以说,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农民的税负是相当轻的。

    由于国家从农民那里得到的税收是极为有限的,便转而采取其他的形式向农民抽取资源。这主要包括下面的三种形式:一是以“强加型契约”收取的粮食;二是以统筹提留款形式向农民收取的费用;三是临时性的摊派款(包括劳务的形式)。对于后两种形式,我们在这里不进行讨论,我们的研究所关注的是第一个过程,即定购粮的收购过程。在我们所研究的B镇,1995年的定购任务是:小麦40万斤;玉米88万斤;花生16万斤;大豆6万斤;芝麻2000斤。此外还有议购任务(议购的价格高于订购价格,但略低于市场价格,而且也不强制征收),在当年,由于没有强制性,该镇的议购任务一斤也没完成。

    一项并不轻松的工作

    在签订“强加型契约”的过程中,农民虽然作出了按国家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粮食任务的承诺,但在合同签订之后,农民对缴纳粮食的态度并不积极,甚至以种种理由少缴或者不缴粮食。这样就使得定购粮的征收过程成为一个异常艰难、需要有行政力量介入的过程。

    困难源自国家的收购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如1995年定购粮的价格(国标中等价)是:小麦0.53元/斤,差价(国家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下同)为0.25元/斤;玉米0.41元/斤,差价为0.65元/斤;花生1.10元/斤,差价为0.60元/斤;大豆0.95元/斤,差价为0.60元/斤;芝麻1.90元/斤,差价为0.60元/斤。这样巨大的差价的存在,是农民不情愿交售定购粮的客观基础。因为差价实际上就是农民在交售定购粮时所遭受的“损失”。在我们所研究的B镇,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往往不是以实物的形式,而是以交差价款的方式缴纳的。如在1995年,该镇定购任务中,40万斤小麦定购任务有16万斤是以实物缴纳的,有24万斤是以差价款的方式缴纳的;玉米的相应数字是:实物32万斤,差价款56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