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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质与价值分析

    作者:邓国胜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一 引言

    1990年代,全球150位研究者和300多位顾问在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部门国际比较项目的组织下,在全球数十个国家开展了一项规模宏大的非营利部门调查。该研究的最主要成果之一是:调查结果表明非营利部门平均提供的就业机会占各国总就业的4.8%左右,非营利部门的支出规模占GDP的4.6%左右。而在发达国家,非营利部门的贡献更大[1]。近年,这些调查数据频频被国内学者引用,并被用来说明国外非营利部门对社会的贡献。

    然而,在惊叹与羡慕国外非营利部门作用之大时,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部门包括不同类型的组织形态,一种是会员性的非营利组织,一种是非会员性的非营利组织[1]。会员性组织以人为集合体,例如学会、行业协会;非会员性组织以财产为集合体[2],例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其实,仅就国外非营利组织在就业与经济方面的贡献而言,非会员性的非营利组织要远远超过会员性的非营利组织。也就是说,在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部门的就业与经济贡献主要是非会员性组织的贡献,而不是会员性组织的贡献。例如,美国超过46%的非营利就业集中在卫生保健领域,21.3%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而卫生保健与高等教育领域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是非会员性组织。

    在中国,与国外非会员性非营利组织相对应的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然而,直到1996年,中国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正式归口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2000年民政部门才开始了为期两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与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基金会相比,中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一个相对神秘与不被重视的领域。可以说,迄今为止,国内外对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状况一直缺乏系统的了解,因而也大大低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潜力和中国非营利部门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为此,2003年,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对社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本次调查采取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第一阶段,将中国分为东、中、西三类地区,然后每类地区选取南部和北部各1个省份,总计6个省份(分别为辽宁、广东、山西、江西、甘肃和云南);第二阶段,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每个省的地市划分为发达、中等和落后城市,然后每省各抽1个发达、中等和落后城市,共计18个城市;第三阶段,向每个被选中的城市所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在市级和县级登记注册的组织)发放调查问卷。除此之外,调查对象还包括6个省等比例的省级社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954份,回收的有效问卷为1733份,回收率43.8%。

    2003年之前,民政部只统计各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有数量、登记数量与撤销数量等极少量数据。2003年之后,民政部的统计才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数据。根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5)》,中国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占51.1%,卫生类占20.3%,文化与体育类占4.9%,劳动类占7.9%,科技类占4.3%,民政类占7.1%,中介类占1%,法律类占0.4%,其他类占2.9%。虽然2003年课题组采用的是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的分类标准,与后来民政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有很大不同,但从表1仍然可以看出,样本的结构与总体结构较为接近,都是教育主导模式,可以大致反映基本情况。

    表1 根据有效问卷统计的社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状况

    根据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3]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4],1999年底,全国试点复查登记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4508家。在随后为期两年的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后,2001年底全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8.2万家。之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逐年稳步增长,但增速逐步减缓,到2005年底已达到14.6万余家。从图1可以看出,复查登记的两年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急剧增长期,2002年之后,中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就出现了增长缓慢甚至停滞的趋势。

    图1 民办非企业单位增长趋势及与社团比较

    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已经到了新的十字路口。民办非企业单位遇到的体制性障碍主要是资金、政府对公立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