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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导向案例教学法研究

    作者:吴高臣 刘爽 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教学方法的不同实质上体现出了不同的师生关系,因而教学方法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的成功与否。在不同的教育模式下,教师应当选择最为科学有效的方式来教育学生,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学教育中最为常用的教学方法,通过师生的教学对话及课堂讨论,巩固学生的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得出多元化的结论。这种共同解决型教学方法,只要学生可以自圆其说,就达到了教学的目标。

    一 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含义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

    案例教学法滥觞于苏格拉底对话法。苏格拉底对话法在之后朗德尔的案例教学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以至于庞德评论说:“朗德尔总是担心‘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他并不特别关心你是否知道或能否表达某一法律原则,而是关心法庭如何做和为什么会这样做。这是他的教学方法。”苏格拉底对话法是通过正确的结论提问,让对方给出科学的理由,刺激对方按照结论的方向思考,这种思考过程才能使对方真正地认识到真理的科学性。苏格拉底对话法的发问方式有其自身的要求,其最主要的局限性在于这种发问需要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才能形成自己的见解,这也是案例教学法从开始就带有的致命缺陷,而这种缺陷会导致案例教学法运用领域的有限性。这种案例教学法不仅局限于法学教育,在其他的教育领域也有其广泛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最早运用于法学教育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1870 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柯里斯托弗·格伦姆布斯·朗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 dell)教授在法学教育中引入了判例,首创了案例教学法。朗德尔认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案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英美法系注重判例的作用,从判例教学法衍生出来的案例教学法作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式是必然存在的发展趋势。同时,正如朗德尔所说,大量的案例会引导学生按照正确的思维方式思考,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这样也就契合了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模式和目标。到了 1980 年,案例教学法受到师资培育的重视,尤其是 1986 年美国卡内基小组(Carnegie Task Force)提出《准备就绪的国家:21世纪的教师》(A Nation Prepared:Teachers for the 21st Century)的报告书中,特别推荐“案例教学法”在师资培育课程中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随后在美国兴起,为美国的法学教育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直至今日,案例教学法仍旧是美国法学院的重要教学方法。

    作为教师和学生互动最丰富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确实在教育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教师通过大量的案例,在学生现有的知识的基础之上,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拓展学生的思维方向,激励学生的创新活动,使得学生能够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出真理,而不是完全依赖于教师“填鸭式”的教学来习得知识。这种方式得出的真理,会给学生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经过自己思考得出的结论,往往会比传授型教育得来的知识理解得更彻底、记忆得更深刻。

    (二)案例教学法的含义解析

    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字面的分析,案例教学法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采取的是一种问答式的互动教学模式。师生之间的问答、学生之间的辩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争论、强烈的互动关系使得整个课堂气氛一直处于一个相对活跃的状态,一改往日传授型教育的严肃作风。在这种状态下,教师和学生都能够集中精力,开动脑筋,有效地提高了课堂知识的传授效率。当然,这种教学方法需要师生都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并且在课前要做充足的准备。具体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学生应当在课下广泛地搜罗案件的相关信息,思考案件的法律理论依据,而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科学地指导学生进行讨论和辩论。

    案例教育法中另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就是案例。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内容,教师就是要通过案例来达到教育的目的。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使用的案例多是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联邦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在法学院的教学中大量学习这些案例,与英、美国家培养司法实践的操作能手的目的是相配的。针对我国大陆法系的特征及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我国实现案例教学法应当采用以下几个标准:首先,对于案例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