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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然保护区合作管理研究国际研讨会”综述

    作者:唐丽霞 出版时间:2006年05月

    自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同时,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管理体制,但在总体上还处于初级管护水平。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要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推进制度创新,规范各种开发和保护行为。2004年11月16日举行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合作管理研究国际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政府机构、基层部门、国际组织、中国农业大学人发学院和相关领域内的领导和专家们就自然保护区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会议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1 有关自然保护区立法方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毛如柏首先介绍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和相关的立法情况。他指出,自然保护区的制度建设随着我国保护区的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核心,包括《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一些政府规章的自然保护区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保护区的主要管理制度大体确立,为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自然保护区应有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完全明确,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够顺畅,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多类型保护区的管理需要,资金投入不足、渠道不畅等。毛如柏还强调了要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要求我们加强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推进制度创新,规范各种开发和保护行为。在立法建议形成过程中,毛如柏提出了不仅要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还要参考一些国际公约等,同时他还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的努力,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纳入了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李小云博士代表课题组在会议上做了题为“共管:从冲突走向合作——社区视角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合作管理的政策与法律研究”的报告,报告从社区视角和以共管的模式为出发点对我国自然保护区政策制定和立法提出三点参考原则:(1)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多样化的适应性强的保护区域类型设定;(2)明确保护区建立过程中与社区有关的程序,尊重和保障社区的合法权益;(3)倡导建立关于保护区的合作管理(共管)体制,激励社区群众的保护与参与。而针对保护区立法则提出了更加明确的10点建议:(1)审慎立法的原则;(2)自然保护法比自然保护区法更恰当;(3)采用选择性强的保护地区的定义;(4)要对集体权属有足够的敏感性;(5)从程序上保障周边社区的权益;(6)管理中运用共管的原则;(7)对乡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8)应该提供法律空间让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共管的工作;(9)自然保护区法中应该有关于自然保护生态补偿的规定;(10)体现财政公平。

    会议代表围绕毛如柏主任和李小云博士的发言对自然保护区的立法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任大鹏教授指出自然保护区立法不能排除两个背景,即可持续发展和对农民权益保护,以共管为模式的法律框架的建议,促进保护区注重质量兼顾数量、关心保护区社区的生计发展的理念非常好。过去我们注重了保护区的建设,忽略了其和周边的关系以及保护区土地的权属问题。社区本身对保护区存在一些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建立于农民自古以来对保护区的使用。对于自然保护区立法问题仍然需要继续讨论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问题、保护区的权限设置问题和保护区的权属问题。

    对于立法的内容,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李小云教授认为立法的目标有两个方面,即保护的效果和保护的可持续性。围绕这样的目标,法律首先应该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界定,建议采用多样化的适应性强的保护区域类型设定。由于中国区域大、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多种目标的保护区才能增加保护区管理的可持续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