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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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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民工维权的尴尬——一位律师的法律实践
    ——一位律师的法律实践1093445

    作者:周立太 李涛 出版时间:2005年03月

    我做过简单的统计,截至2004年2月,我周立太共代理4690人的案件,涉及工伤的有825件,也就是825人,其中手部受伤的有622人,眼部受伤的有25人,腰部受伤的有28人,头部受伤的有23人,死亡的有27人,烧伤的有15人,臀部受伤的有15人,双腿截肢的有10人,单腿截肢的有23人,双臂残肢的有11人,职业病有26人。这些几乎全是发生在珠三角、浙江、福建等打工群体集中的地区。这足以说明,中国的流动人口中工伤现象令人忧虑,职业病问题非常严重。

    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我们通过多年来所办的一系列工伤赔偿案件作了如下的总结:

    第一,工厂的机器设备陈旧老化,很多还在使用韩国、台湾、香港早就淘汰了的机器。这些机器的继续使用,是造成工伤的一个不可否认的原因。

    第二,工厂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按钮”的问题大家都是知道的,工厂把安全按钮关掉一个,就节省一些成本,工作效率就加快一点,但工人的安全却缺少了基本的保障。

    第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机械作业应进行培训,需持证上岗。但在现实中,有95%的用人单位是工人上午报到,下午就上岗,根本没有培训。

    第四,用人单位采取的是包吃包住的方式。工厂的饭菜质量低下,还要求工人长期加班加点,在深圳一天上12小时以上的班是很普遍的。这使工人严重营养不良,身体素质下降,由于他们过度劳累,经常在上班时打瞌睡。

    第五,工人自身的安全意识淡薄,有很多人在上班过程中没有把安全当回事,也有很多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改革开放后,中国引进科学技术,很多地区政府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认为保住老板就是保住经济效益。因此有关部门处理工伤事件也是站在企业一边。

    我走遍全国26省、市、自治区为工伤者打官司都是非常艰难的。这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有很大的关系。就工伤性质的认定来说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发生工伤后向劳动局申请,劳动局有义务受理。可是,在2004年1月1日前,一个劳动者从发生工伤到确定工伤需要1074天,而2004年1月1日后还要加3天。我在重庆遇到这样一件事,重庆有一个工伤致残的打工妹,我替她打了3的年官司,有6封判决书。开始,把判决材料给有关负责人送过去,他不签;然后邮寄给他,他退回来,说是私人信件,他不会重视;寄到科里,他说是公家的信,应该去找劳动局。这种官司打了6次,我都奉陪。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建立了一套法律体系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现实中很多工人的权利却得不到保障,其根本问题就是在于一些劳动执法部门。一个简单的工伤官司打了3年多。法院判决限期履行,但他就不履行。判决逾期罚款每天50元,可是谁来罚?谁来履行这个职责?我打了一系列行政官司,很多以败诉告终。就是说,有些部门故意不履行法律职责,他们可以拖着。可是一个人发生了工伤事故,没手没脚,瞎了眼睛,他们能承担起时间的煎熬吗?而一个没有发生工伤的人、一个没有断腿的人,是不能理解到这种痛苦的!

    一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远在他乡,举目无亲,他要打官司,仲裁委员不接受申请。该怎么办?比如一个青海的人在深圳断了手,他打官司交不起钱,所以就必须回青海了。现实中怎么办?政府的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收费,例如,按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能收费20~50元,人民法院只收50元,但现在很多仲裁委和法院是按标的额收费,这该怎么办?有些用人单位和地方一些部门串通好了,虽然也判决了,但法院不执行,打工者只是拿钱打了一个判决书,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从1996年5月1日开始,在深圳打一系列的工伤赔偿官司。从此,中央多次派人到深圳查处工伤事故等,媒体也频频曝光,地方政府都认为是周立太惹出的祸。所以从2000年开始,深圳首先推行了外地律师登记制,即外地律师要来打官司首先要到当地司法局登记。到了2001年,广东的东莞市劳动局和司法局也发出了文,对外地律师实行登记制。尤其在2003年12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一项规定,不是不准外地律师打官司,而是规定律师不能作为全权代理人,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这个规定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广东省全省予以执行。

    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