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2月 |
一 中国环境保护与扶贫政策回顾
(一)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
1980年以来,中国政府非常关注环境立法工作,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完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野生生物的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颁布试行并于1989年正式执行。环境保护法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确定了基本准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力和职责。国家还制定颁布许多专门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
同时,中国政府制定了30个以上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和法令。除此之外,相关的部委也签署了一系列的关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令与规章。为了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具体执行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制定颁布了600件以上的地方法规。
环境标准是中国环境法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产品)基本环境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排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到1995年底,中国共制定公布了364项环境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违反这些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政府还高度重视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国家每四年一次组织进行全国的环境执法大检查,严肃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严厉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家也非常重视利用公众和传媒监督违反法律破坏环境的行为,政府设立群众举报制度并利用媒体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毕竟起步时间不长,经济发展过程中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较多,政治与经济体制的转换仍未完成,环境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许多领域的环境问题没有被包括进来,一些内容需要充实修改,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了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实际上,由于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中国只能承担与自己能力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中国也参加了许多关于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与周边国家间的双边协议,例如《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公约》,《中缅老泰湄公河航运条约》等。在中国和老挝的边界条约中,有两个条款涉及边界地区森林资源的共同管理问题,在边界条约的基础上,中老两国的地方政府在共同防止森林火灾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的环境立法体系比较复杂。全国人大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国务院出台行政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各部委也制定一些行政性法规。各省、自治区人大和政府以及自治州、自治县国家机关也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国务院及其直属的国家环保局还为环境的行政管理制定颁布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等。
(二)中国的扶贫攻坚政策
从1978年中国开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在消除农村绝对贫困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世界的广泛认同。在过去20多年中,贫困人口一方面得益于普遍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得益于全国性的扶贫开发计划,贫困现象得到根本性的减少。根据国家公布的数字,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1年的3000万。
2001年制定的《中国农村扶贫十年规划纲要》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最显著的是正式提出要在全国使用参与式的办法来制定与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这是首次在政府系统的规划中明确提出使用参与式方法。第二个方面是提出要加强扶贫办对所有扶贫活动(包括扶贫办系统外的)的监测、评估、统计和记录。第三个方面是明确提出要关注特殊群体的贫困问题,这些特殊群体包括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
中国政府对扶贫问题做出重大承诺,即所有的政府部委都有特殊的责任来缓解贫困。作为扶贫的专门领导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1986年成立。当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社会关注贫困问题,后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为协调中央扶贫财政资源的关键机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执行机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在全国省、地、县级政府框架中建立起来,总体负责扶贫项目的成效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