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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欧盟法制进程

    作者:叶斌 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摘要:2014年,欧盟继续深化其经济与货币联盟建设,完善银行业联盟,推动第二期单一市场行动和数字经济建设,同时通过欧洲学期实施欧洲2020战略。2014年度欧盟实际通过的重要立法包括:(1)较全面地规定欧洲政党的法律地位与经费条件;(2)进一步落实经货联盟蓝图,完善银行业联盟立法和金融监管立法,其中包括单一清算机制和金融服务市场立法;(3)在内部市场建设方面,全面修订了政府采购立法,制定电子认证条例,通过反垄断诉讼指令,并修订烟草制品指令;(4)欧盟修订了共同商业政策中多项基础立法的程序规则,以落实《里斯本条约》对委员会制的修订。在双边贸易或投资条约方面,欧盟与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的协定谈判正在紧密进行中。
    Abstract:In 2014,the EU’s legislations focused on deep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anking Union,enforcing the Single Market Act II,promoting the building of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and implementing the Europe 2020 strategy through the “European Semester”.This report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EU secondary legislations adopted in 2014 including mainly the following:1)the two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te and funding of European political parties and European political foundations;2)the Regulation on the framework of a Single Resolution Mechanism(SRM),the Directive on 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MiFID II)and the Regulation on 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MiFIR);3)the Directive on public procurement,the Regulation on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 for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nal market(eIDAS),the Directive on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s of the competition law provisions,and the amending Directive on sale of tobacco and related products;and 4)the amending Regulation on the procedures related to the 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In addition,this report briefs the ongoing EU FTA and BIT negotiations with the USA,Japan and China respectively.
    2014年度,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经过普通立法程序通过二级立法147项,经过特殊立法程序通过立法3件(欧洲议会同意2件,经咨询1件),另外采取非立法程序通过51件。经普通立法程序通过的二级立法中,包括宪法事务1项,预算与预算控制5项,经济与货币事务17项,内部市场与消费者保护15项,农业4项,渔业5项,司法事务8项,自由、公正与内务15项,交通与旅游12项,就业与社会事务6项,文教2项,环境、公共健康与食品安全20项,工业、研究与能源11项,地区发展1项,外交事务6项,国际贸易16项,发展援助3项。其中最重要的立法措施为欧洲政党法律地位条例、单一清算机制条例、金融服务市场立法、多项公共采购立法等。但是,按照欧盟委员会2014年计划通过的优先立法措施中,其中约有1/2未能如期提交议案或者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例如金融交易税、消费者金融、打击洗钱、电信法案、支付法案、第四期铁路方案、航空与碳排放交易制度、资料保护法案等。

    一 欧盟一般事务性立法

    在2014年度,欧盟在宪政、预算、地区发展方面通过和修订数项立法,其中主要涉及欧洲政党的法律地位与经费筹措方面的限制等。

    2014年10月22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欧洲政党和欧洲政治基金会法律地位及经费条例》[1],并同时修订《欧洲政党财政资助条例》[2]。前一条例为欧洲层面的政党和政治基金会注册登记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使其获得欧洲法律人格,而取得欧洲法律人格是欧洲政党从欧盟预算中获得公共经费的前提。根据该条例,要注册成为欧洲政党,政治性联盟(political alliance)应在任一成员国取得合法地位,其在欧洲议会、成员国议会或地方议会中的议员数应至少代表1/4的成员国(目前至少为7国);联盟或其党派还须在最近的欧洲议会选举中至少在1/4成员国得到3%的选票;条例将欧盟联盟价值也纳入到了其成立要件中。条例对欧盟预算中政党经费的分配方面保持不变,其中15%平均分配给各政党,85%则按其在欧洲议会中的席位进行分配。新条例将党外人士每年次向欧洲政党及其基金会捐额的上限从12000欧元提高到了18000欧元,要求年捐助超过3000欧元的个人或法人名称要予以公布。对于政党内部献金,规定不得超过其自身预算的40%,党员每人每年的献金不得超过18000欧元。后一条例主要修订了欧盟预算的使用限制,包括欧盟预算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资助政党的党员个人或其职员;欧盟预算不得用于资助第三方政党,特别是成员国本国或欧洲层面的政党或基金会,无论是以赠与、捐献、借贷或类似协议哪种形式。两部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二 经货联盟与金融立法

    在经济与货币联盟领域,2014年欧盟继续实施其在2012年提出的“经济与货币联盟蓝图”。随着2014年单一清算机制、银行恢复和清算框架(BRRD)指令、存款保证金计划(DGS)指令的通过,蓝图第一阶段的立法计划已基本落实。

    2014年7月15日,欧盟如期通过银行业联盟单一清算机制(SRM)条例[3]。该条例为信用机构和投资银行的清算制定了统一的规则和程序,同时设立了单一清算基金(SRF)。与单一监管机制(SSM)一起,单一清算机制是欧洲银行业联盟的主要立法。根据条例,欧洲中央银行作为主管机构负责评估哪些跨境银行需要破产,单一破产委员会筹备破产的方案。由欧盟委员会对跨境银行是否破产做出最终决定,成员国破产监管机构则在单一破产委员会的监管之下实施跨境银行破产方案。单一破产基金由破产委员会管理,在银行重组时给予中期资金支持。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5月,欧盟通过了银行恢复和清算框架(BRRD)指令。[4]该指令用于协调各成员国的银行及大型投资公司的清算规则。指令要求,欧盟及成员国主管机构应有权干预银行运营以避免其倒闭,对面临倒闭的银行该机构可以采用广泛权力和运用相关工具对其重组,有权实施保全方案拆分银行,以避免由纳税人承担救助成本。指令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主管机构应在跨国清算的所有阶段进行合作,同时赋予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协调与调解分歧以及制定技术规范的职能。指令还要求成员国设立事先清算基金,到2016年单一清算基金将取代欧元区国家的清算基金。该指令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16日,欧盟二读修订通过存款保证金计划(DGS)指令[5]。尽管1994年欧共体引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