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
一 欧盟一般事务性立法
在2014年度,欧盟在宪政、预算、地区发展方面通过和修订数项立法,其中主要涉及欧洲政党的法律地位与经费筹措方面的限制等。
2014年10月22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欧洲政党和欧洲政治基金会法律地位及经费条例》[1],并同时修订《欧洲政党财政资助条例》[2]。前一条例为欧洲层面的政党和政治基金会注册登记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使其获得欧洲法律人格,而取得欧洲法律人格是欧洲政党从欧盟预算中获得公共经费的前提。根据该条例,要注册成为欧洲政党,政治性联盟(political alliance)应在任一成员国取得合法地位,其在欧洲议会、成员国议会或地方议会中的议员数应至少代表1/4的成员国(目前至少为7国);联盟或其党派还须在最近的欧洲议会选举中至少在1/4成员国得到3%的选票;条例将欧盟联盟价值也纳入到了其成立要件中。条例对欧盟预算中政党经费的分配方面保持不变,其中15%平均分配给各政党,85%则按其在欧洲议会中的席位进行分配。新条例将党外人士每年次向欧洲政党及其基金会捐额的上限从12000欧元提高到了18000欧元,要求年捐助超过3000欧元的个人或法人名称要予以公布。对于政党内部献金,规定不得超过其自身预算的40%,党员每人每年的献金不得超过18000欧元。后一条例主要修订了欧盟预算的使用限制,包括欧盟预算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资助政党的党员个人或其职员;欧盟预算不得用于资助第三方政党,特别是成员国本国或欧洲层面的政党或基金会,无论是以赠与、捐献、借贷或类似协议哪种形式。两部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二 经货联盟与金融立法
在经济与货币联盟领域,2014年欧盟继续实施其在2012年提出的“经济与货币联盟蓝图”。随着2014年单一清算机制、银行恢复和清算框架(BRRD)指令、存款保证金计划(DGS)指令的通过,蓝图第一阶段的立法计划已基本落实。
2014年7月15日,欧盟如期通过银行业联盟单一清算机制(SRM)条例[3]。该条例为信用机构和投资银行的清算制定了统一的规则和程序,同时设立了单一清算基金(SRF)。与单一监管机制(SSM)一起,单一清算机制是欧洲银行业联盟的主要立法。根据条例,欧洲中央银行作为主管机构负责评估哪些跨境银行需要破产,单一破产委员会筹备破产的方案。由欧盟委员会对跨境银行是否破产做出最终决定,成员国破产监管机构则在单一破产委员会的监管之下实施跨境银行破产方案。单一破产基金由破产委员会管理,在银行重组时给予中期资金支持。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5月,欧盟通过了银行恢复和清算框架(BRRD)指令。[4]该指令用于协调各成员国的银行及大型投资公司的清算规则。指令要求,欧盟及成员国主管机构应有权干预银行运营以避免其倒闭,对面临倒闭的银行该机构可以采用广泛权力和运用相关工具对其重组,有权实施保全方案拆分银行,以避免由纳税人承担救助成本。指令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主管机构应在跨国清算的所有阶段进行合作,同时赋予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协调与调解分歧以及制定技术规范的职能。指令还要求成员国设立事先清算基金,到2016年单一清算基金将取代欧元区国家的清算基金。该指令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16日,欧盟二读修订通过存款保证金计划(DGS)指令[5]。尽管1994年欧共体引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