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
一 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建构的价值意义
(一)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建构是转企改制后进行文化企业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
从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开始,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基本完成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任务。转企改制而来的国有文化企业,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和文化市场的主导力量。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国有文化企业10852户,从业人员113.8万人,资产总额18210.3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9022.2亿元,利润总额877.9亿元,净利润773.8亿元[1]。国有文化企业初成规模,开始在文化产业发展中起着“脊梁”和“引擎”作用。
从当前改革进展看,文化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事转企”的基本任务已经完成,计划体制下的文化事业基本实现了“产业”和“事业”的分途发展。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依循原来事业体制的路径进行改革调整不同的是,大量从事业体制内转换而出的“产业”并没有路径可以依赖,在资本运作方式发生新变的情况下,面临如何监管、谁来监管的全新课题,面临着建立一种全新的管理体制的任务。这也促成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成为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和关键议题。
(二)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基本路径
文化资产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对象。通过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可以促进“管办不分”、“政企不分”的传统文化体制实现“管办分离”,推进文化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可以整合和盘活国有文化资产,发挥国有文化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在经济效益层面上达到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引领文化产业高速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在社会效益层面上实现扩大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增强主流文化的号召力、确保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目标[2]。因此,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是当前文化体制改革攻坚阶段国有文化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政策要求,契合了文化体制改革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两效目标”并重的价值诉求,成为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所必须攻克的一个难题。
(三)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建构是涉及文化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综合性行动,具有重要的牵引价值
对文化改革而言,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就意味着在原有的文化体制下新增一个管理体系,涉及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等原有文化主管机构,因此如果以“资产”监管为中心进行顶层设计,形成与文化行业“业务”指导和管理相区分的两条管理体系,既可促进自身管理体制的建构完善,亦可推动以“业务”指导为中心的新型文化管理体制——文化大部制的形成,成为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牵引力或者导引线。
在经济体制领域,尽管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独立于国有资产管理,并且有各自不同的管理机构——“文资办”和国资委,但都是因管理“国有资产”而设,所以也必然涉及经济层面的改革。宏观上,“文资办”在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方面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基础;微观上,文化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改革探索也会对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相应的经验佐证。
在政治体制层面,过去30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基本的改革内容是政府改文化企事业单位,也就是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优化文化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但目前文化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产权改革的深化阶段,也就意味着要改革产权所有者,原来的改革者(政府)面临着被改革的局面。一旦触动党委和文化主管部门的职权关系调整,就涉及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