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中国与新西兰的联系与合作也日益扩大,双方在外交、经贸、教育与文化等诸多领域陆续展开了一系列务实合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中新司法合作成为最近双边关系中的一个新亮点。在我国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背景下,双方正积极磋商订立腐败罪犯引渡协议,而我国也力图学习、借鉴新西兰成功的反腐败经验,以更好地应对各类腐败犯罪事态,所以,对新西兰腐败治理体系的评介就显得尤为重要。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廓清腐败的定义及其危害的前提下,对新西兰腐败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新西兰反腐局进行重点介绍,首先论述其创建背景、演进与革新;其次阐明其组织构成、权限与运行程序;最后针对其基本特征、其在新西兰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借鉴意义进行思考,以期对中新反腐合作起到良好的参考、推动作用。
In recent years,China and New Zealand have launched a series of pragmatic cooperation in the diplomacy,economy and trade,education and culture and many other area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opening level,among them,the judicial cooperation is a new content in the bilateral relations. Both sides are actively promoting the signing of an extradition agreement of corruption offences. And China attempts to lear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nti-corruption work in New Zealand in order to deal with various kinds of corruption offences better. Consequently,the introduction of New Zealand corruption governance system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 view of this,the paper will focus on New Zealand Serious Fraud Office(SFO),which is the most significant institute in the New Zealand corruption governance system. In more detail,firstly,we will clarify the definition and dangers of corruption. Secondly,we will explicit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of SFO. Thirdly,the constituents,powers and work flows of SFO will be discussed. Finally,a detailed analysis of SFO’s characteristic,the special role of SFO in the New Zealand corruption governance system and it’s reference to China will be given.
一 前言
在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2014年清廉指数排名中,新西兰在全球175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二,仅次于丹麦,而在早前的2006~2013年历年榜单中,新西兰更是连续八年排首位,其廉政建设水平可见一斑。[1]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西兰腐败治理体系中,反腐局(Serious Fraud Office)是执牛耳者,在新西兰重大且复杂的腐败与欺诈案件调查、取证与起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构建廉洁政府的重要保证。因此,了解新西兰反腐局的创建背景和过程、廓清其主要职能和特征,对我国建立更为完善、规范的腐败治理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 新西兰反腐局的发展历程
(一)新西兰反腐局对腐败的界定
作为反腐败理论的一个专有名词,腐败是与廉政相对应的重要概念。腐败有狭义和广义上的界定。从狭义上来看,目前最为公认的定义是由国际透明组织给出的,它对腐败的界定是:“公共部门的官员错误地行使公众委托给它们的权力,以使自己或亲近的人不正当地富裕起来”[2]。亨廷顿也指出,“腐败是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共规范的行为”[3]。显然,狭义上的腐败定义侧重于公共部门官员个体行为以及经济犯罪这一内涵,特指对公权力进行非公共运用的官员谋私行为。
而广义上的腐败概念,则“是对所有‘以权肥私’行为的总称”[4]。新西兰反腐局对腐败的定义为:“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的某些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不正当或不合法地为自己或亲近的人牟取私利,或帮助、唆使他人用不法手段牟利”[5]。由此可见,新西兰反腐局所界定的腐败,其外延不仅囊括了公共部门,还进一步扩展到所有社会组织,包括私营部门以及非营利性组织成员对被赋予的权力进行非正当运用以获取自身特殊利益的一切行为。
“腐败乃是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化的一种表征”[6],当一个国家腐败现象严重时,人们就会利用自己的公职寻求权力,非法地为自己及家人、朋友或政治盟友获取利益。作为一种在公私部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腐败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对组织本身、国内政治经济秩序乃至全球经济与国际关系都产生了极大危害。
具体对一国来说,尤其对新西兰这样的宪政民主制国家而言,首先,腐败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导致政府管理无能,削弱人们对公共服务的信任度和满意值,引发公众对公共机构的犬儒和冷漠,破坏政治信任的维系;其次,腐败导致公共资源流失,还将使市场健康秩序受到破坏,并进而干扰国内的贸易与投资环境,最终将导致其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后,最严重的腐败与可持续性民主完全不相符,这样的体制或社会被称为掠夺性社会,在一个掠夺性的社会政治体制中,强大的群体,尤其是政府官员们,往往通过既有的权力,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进行掠夺,富人从穷人身上榨取财富,攫取公共资源,这将导致阶层矛盾与冲突升级,诱发政府合法性危机,甚至有产生社会动乱并最终致使民主政体解体的危险。因此,在任何时期,防治腐败都是一国政府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新西兰腐败治理体系中,“反腐局(Serious Fraud Office)成立的目的,即通过对公私部门的腐败问题进行调查、起诉,来降低腐败对新西兰经济社会的影响”[7]。因而,了解新西兰反腐局的产生、发展与革新,是我们认识、学习其反腐经验的第一步。
(二)新西兰反腐局的创建背景
新西兰反腐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其时正值新西兰公共部门改革与福利政策转型不断发展、发酵的时期,因此,反腐局的成立是与彼时新西兰社会转变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个转变过程,其一为“新公共管理运动”。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受两次石油危机以及英国减少进口的影响,新西兰陷入了严重的“滞涨”困境,福利国家政策难以为继。1984年当选的以戴维·朗伊(David Lange)为总理的第四届工党政府开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国内经济的生产与配置效率,当时新西兰庞大而复杂的公共部门首当其冲,据统计,1984年新西兰公共部门的收入占GDP的22%,而支出却占据GDP的39%,改革迫在眉睫”[8]。新西兰政府重塑的主要措施如下。第一,公司化,即将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改组成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以营利为运营目的,不再享有各种保护和特权,还要像其他私有企业那样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