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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死刑与保障生命权

    作者:张晓玲 刘沛恩 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摘要: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如今,限制和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趋势。自从联合国大会在1989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任择议定书》以来,国际上在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世界上有160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或不实际执行死刑。在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我国宪法和法律高度重视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防止错误的死刑判决”。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适用死刑,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

    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was extreme penalty deprivation of human life. Nowadays,restrict and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has become an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trend. Since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in 1989 passed the 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made significant progress in restricting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the state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has now reached over 160.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in China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s’ right to life,for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basic policy of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strict restrict to death penalty,prevent the wrong death sentence”. To the right of life i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our government by law and strictly restrict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judicial reform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right of life to guide society.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严苛的一个刑种。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死刑作为主刑的地位无可取代。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明确地对死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死刑存废的不断争论过程中,废除了死刑。

    一 2014年中国限制死刑、保障生命权的新进展

    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防止错误的死刑判决”。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死刑的诸多弊害,使死刑发挥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功能。另外,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了死刑复核权,这是我国进一步限制死刑、保障生命权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国在限制死刑方面取得新的进步。

    2014年我国限制死刑、保障生命权的新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核准关,限制死刑

    1.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中两名被告的死刑,以量刑过重,又出现新证据为由发回重审,这体现了我国在死刑核准上愈加严格。

    唐慧的女儿被强迫卖淫案案情:2006年,周军辉在溜冰场结识了唐慧的女儿张某某(时年11岁),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后来,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秦星,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某卖淫,接客100余次。

    在女儿失踪三个月后,唐慧一家终于找到了女儿。2007年1月5日,永州零陵区警方正式立案。湖南省公安厅获悉此案后相当重视,并做了“请高度重视,依法惩处”的批示。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领导做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下,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件很快进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彻查此案。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立案侦查。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暴力胁迫不满11岁幼女卖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现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5年。同时3名涉案警察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唐慧以对周、秦两人判处死刑适用法律错误和对蒋军军、兰小强两人量刑畸轻等为由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建议。

    2009年2月11日法院重审后,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后,此案因为证据不足被高院发回重审。2010年12月23日此案再次开庭。唐慧请求法院判令7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并请求判处7被告死刑。184万元索赔,包括唐慧女儿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几经波折,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无期徒刑,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但唐慧对判决结果不满,奔走各处上访,要求判决全部7名被告人死刑。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该案中的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并将案件发回省高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核准两被告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曾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