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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公民监督权与自由权保障

    作者:刘明 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摘要:

    政务信息公开是确保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我国公民监督权和自由权的基本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4年初以来,各级政府逐步建立起权力清单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推动我国公民监督权和自由权的实现。不过,权力清单制度要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功能,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Abstract: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not only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ensure vari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dministrate according to law,but also is the basic premise to protect citizens’ rights of supervision and freedom. “The Decision of Some Important Problems on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passed b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stipulates explicitly that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ir departments carry out the System of Power Lists and make power running processes public. Since early 2014,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have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Power Lists to ensur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matters to the public,which contributing to the achievement of citizens’ rights of supervision and freedom. 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aspects need to be improved to ensure the System of Power Lists function effectively.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重要举措旨在推动我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并有利于推进我国公民监督权和自由权的保障。

    一 权力清单制度的确立过程与人权保障

    所谓“权力清单”,通俗地说,“就是要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就是为了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使之科学有效运行。这个笼子以法律法规为材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1]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旨在防止公权滥用,使公权力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自2013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公布相关文件,逐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由此进入公众视野。《决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2]

    2014年10月20~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决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3]

    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我国公民自由权的实现。权力和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政府的权力被明确规定,政府就不能对清单之外的公民自由权通过权力加以限制。所以,权力清单首先是对政府权力加以明确的限制,政府权力只能在法律规定下运行,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同时也意味着对公民的自由予以明确的保障。

    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推动公民诸项自由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政府实施政务公开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权的实现。

    首先,权利清单制度有利于推动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知情权是指公众从官方或非官方渠道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比如公众依法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的运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存在公共信息向公民披露得不够的问题,也存在主动公布信息不够,“公民不问、政府不说”等问题。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使得各级政府不同部门的权力和运作向社会公开,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