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
目录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人权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与人权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与人权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与人权有关的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与人权有关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六 国务院制定的与人权有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七 国务院修订的与人权有关的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人权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