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一 研究背景及问题
中国过去30多年奇迹般的经济增长使中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除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奇迹外,还有巨大的社会代价。中国社会进入了巨大而迅速的转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思想观念日趋复杂、社会结构迅速重组,导致各种怨恨和冲突的生成和发展,各类群体性事件在中国日渐发展,成为一个日趋显著的社会现象。根据肖唐镖的梳理,群体性事件及其相近的词汇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历经长时期的流变,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的称谓才被全面接受,并于2004年成为中央正式文件的标题。[1]
长期以来,由于群体性事件的高度敏感性,媒体并不能完全自主地进行报道。有研究者回顾30多年来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历程后发现,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突发事件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变迁有关,经历了大致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至2003 年“非典”之前,“群体性事件”这个专有名词还没有出现,群体性事件也不是这段时期最主要的社会现象之一。这一阶段国家开始建立与公共突发事件相关的法规制度,在政策把握上表现得时紧时松,媒体报道更追求准确性而不是时效性。群体性事件作为“破坏社会稳定和党政形象”的负面政治事件,鲜见于国内媒体。第二阶段从2003年“非典”之后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公共突发事件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本原则,媒体报道从惯常的“延迟披露”走向“争取主动”的转变。同样的,群体性事件报道经历着从“缺席”到“在场”、从“失语”到“发声”的转变。其中,2005 年安徽池州事件报道是标志性事件。此前,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权主要由中央控制,由新华社统一采写,其他媒体只能采纳、删减新华社的通稿。2005 年之后,中央把对群体性事件的发言权和新闻传播权下移给地方政府和地方党报。第三个阶段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后至今,媒体被确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管道,媒体自主进行突发事件报道有了制度保障。在这一阶段,当群体性事件爆发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信息公开是很多地方政府不约而同的选择方式。其中,2008年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报道,从信息公开程度和媒体报道规模方面来看都可谓是群体性事件报道的重大转折点。[2]
传统上,群体性事件属于媒体报道的“黑色”区域,此类话题不可以被媒体公开报道和讨论。但从前述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变化历程来看,群体性事件议题正在从黑色区域滑向灰色区域:从原来的完全不准报道,到按照官方规定的口径进行报道,直到目前出现了比较多元的报道框架。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新闻框架进行分类和描述,而是要探究究竟是谁在建构群体性事件新闻的论述。新闻是一个各方人士权力角力的重要竞技场,接近媒体并在新闻中发言是抢夺定义议题与问题的机会,也是影响新闻报道对真实建构的重要因素。从这样的角度出发,本研究拟从消息来源的角度切入这一问题。正如臧国仁所言,消息来源为社会行动的竞争者,彼此竞争在媒介论域中争取言说论述的主控权。这些竞争者各自透过组织文化动员资源与人力,建构符合组织框架的言说内容,试图接近媒介,以争取其接纳论点,成为新闻框架的核心与基本立场。[3]
本研究选择的案例是2008年的“6·28贵州瓮安事件”。在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中,瓮安事件被视为一个典型的样本,该事件在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和造成的影响方面均前所未有。在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历史上,瓮安事件也堪称我国群体性事件报道的重大转折点,从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和媒体报道的规模及深度等方面来看,都可谓史无前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和意义。本研究就以瓮安事件为个案,从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消息来源问题着手,希望了解以下内容:①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经常出现的消息来源有哪些?②记者报道群体性事件时在消息来源的选择上呈现怎样的特点?有无偏好?③报道中出现消息来源偏向的原因是什么?
二 消息来源及其偏向
对新闻的传统定义多认为新闻由新闻工作者或新闻媒体所决定,是新闻工作者按照一套外在标准(新闻价值)以及内在工作程序(组织常规)所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