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
自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以来,在国家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大力支持下,我国西部地区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还面临很多瓶颈,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2013年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提出,为我国西部尤其是西北地区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下,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和特征,西部地区应该尽快转变传统的粗放型资源开发模式,抓住此次战略机遇,重视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文化发展等综合实力的发展,不断提高创新驱动能力,推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为此,以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为视角,全面梳理和总结我国西部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成就与不足,深入分析影响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体制障碍,并结合现状提出合理的建议,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 西部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综合评价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肇始于19世纪末期。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政治、外交等原因,这些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施。直至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得以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才初步建立。1982年8月23日,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知识产权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1984年3月12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7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我国还制定了这些法律的实施细则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规,以配合法律的实施。从1982年至今已有33年,纵观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历程,立法领域已经从最初单一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延伸到集成电路布图权、新植物品种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海关知识产权等诸多权利,知识产权专门立法数量不断上升,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历经多次修改已经相当完备。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不仅体现在《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之中,国家还专门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门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其相应实施细则、办法等,立法总数近40部,有力地保障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立法状况统计见图1。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经过第三次修订的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和《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正在进行过程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职务发明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一批法律法规即将出台。综合来看,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已经基本健全,立法质量水平整体较高,但是根据国际竞争趋势和我国发展实际,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仍然处于继续调整和进一步完善中。
图1 我国知识产权专门立法数量
(二)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西部地区在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专利保护方面,全国地方省级专利保护专门条例、规章共36部,西部地区专利保护专门法规、规章共制定了13部,占比达到36.11%。其中省级制定的专利保护条例11部,市级专利保护条例1部,专利保护省级政府规章2部,分别为甘肃和内蒙古两省份规章,其中内蒙古地区还专门制定了《在押劳改犯人专利申请暂行规定》。从省级专利保护条例来看,全国省级专利保护专门条例为27部,西部12省、市、自治区专利保护专门立法为11部,省级专利条例立法总量占比已经达到全国省级专利保护专门立法总量的40.74%,从省级专利专门保护条例的数量来看西部地区已经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个别地区甚至超过中部地区位居全国前列,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在押劳改犯人专利申请暂行规定》,即便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也很少见到此类专门规定。从地方政府专利保护规章数量来看,全国为9部,中部地区6个省份为1部,占比11.11%,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2部,占比已经达到22.22%。西部地区地方专利保护规章数量是中部地区的两倍,可见,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