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
一 维塞尔的社会经济学
维塞尔认为,复杂的现代经济不可能被完全解释。它必须经历抽象过程以分离成不同部分,以便它的功能能够被了解。再进一步,这些部分必须被理想化以防止所有干扰因素的影响,以便能够认识其纯粹的因素功能。由于抽象的假设与真实的情况有距离,于是理论经济学家形成若干理想化的假设,以提炼经验事实至可以想象的最完善程度。而最完善的状态同时也是最简单和最容易理解的。“于是,理论家要假设一个典型人的存在,然而这样的人实际上从未存在也永远不可能存在”,“一个典型的经济人概念只是一个理想化的假设。接受它仅仅是为了使我们能够把注意力集中于经济目标所引起的后果”。因此,维塞尔的理论出发点是经济人的心理,即作为主观价值论基础的戈森法则。他认为从这一有限的视角可以使“理论推演出广泛的说明,它使我们能够理解那些具有广泛社会关联的、远远超越个人体验的经济活动的意义。”由此,“‘心理’学派与较早的学派唯一的区别是它完全把一种自发的程序转变为自觉的方法。”[1]
具体来说,维塞尔首先假设存在一个具有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且由“单个中心指导”,从而不存在交换的“简单经济”,然后,基于主观效用价值理论分析了人的需求、成本与产出、生产三要素、产品归属与收入分配等问题,并得出了边际法则,供给法则,需求法则,成本法则,普通和特殊归属法则以及资本评估法则。维塞尔认为这些法则既适用于资本主义,又适用于社会主义。
维塞尔强调,理论家从最抽象的理想化假设出发。所能抓住的是现实中的纯粹要素。如果他想完成研究任务,就不能停留在这些极端抽象的假设上,否则就不可能理解现实。为此,必须逐渐减少抽象程度,使假设更加具体化和多样化。基于这点,维塞尔在进一步的分析中放弃了国民经济由“单个中心指导”的假设,引进交换和市场制度。他说,“到目前为止,经济中最大部分是由私人经济主体独立运行的”。“数百万个循环运动将私人经济主体联结成整个社会。在国民经济中联合成一个大循环,其中总供给和总需求相互平衡”。这样,“国民经济过程是一个社会过程”,这个社会过程可“称作交换过程”。换言之,“现代经济生产是社会性的,以货币和市场为中介从外部统一起来”。[2]
维塞尔认为,如果纯粹从生产的相互关系来看,现代经济的生产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所有生产主干都相互关联,因此,“它并不存在‘协调’这个词义上的协调,然而它以一个包括所有主体的整体来运行,这个整体可以被想象和描绘成一种协调”。[3]但是现代经济是由成千上万个单独的市场主体构成的。每个所有者都在法律上独立于他人。每个人都受其个人利益的支配。要将成千上万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生产中相互关联的经济活动变为现实的整体运行,则确实需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协调。在维塞尔看来,以交换为基础的个人经济必然会“形成一种协调”,而不需要一个人为的“指导中心”来协调。因为“经济中充满了服务于整个经济的社会制度。这些制度在结构上是如此协调以至于好像在暗示它们是有组织的社会意识的创造物。事实上,它们只是起源于周期性独立的个人之间的合作。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可以通过货币、经济市场、生产中的劳动分工,以及最终通过社会经济本身这一最大的包容其他的制度来说明。”简言之,“现代经济生产是社会性的,以货币和市场为中介从外部统一起来”。正是基于这一点,古典经济学家在处理社会经济的协调性问题上,“健康的乐观主义思想使他们不怀疑个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并行一致。他们坚持,每个个体对自己的优势认识得最好,并且他的利己心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更有效地促使他保护自己的优势。但是由于一个人必须为他人服务才能使自己获利,在竞争性交换中必然遵循下述道理:经济中最强烈的个人力量被导向服务社会”。然而,对于一个真实的市场而言,古典经济学家的“天真阐述已经变得不能胜任了”。在维塞尔看来,“在经济行为中,个人被社会力量决定”,“个人是他的时代与环境——他的国家、阶级和职业的——产物”,“冲动和利己心本身都受社会力量统治”。[4]因此,一个人“不再是纯粹的个人而是变成了社会性自我;它希望在所有方面遵守法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