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
一 TPP谈判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TPP中的劳工标准是对现有国际劳工标准的发展和提高。国际劳工标准,又称国际劳动标准(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是指“超越一国主权范围、旨在约束各国政府及企业雇主的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及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提出四项核心劳工标准,包括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后来被更多的用于改善利用强迫劳动进行政治压制的现象;禁止童工劳动,实现对未成年劳动力的保护;禁止就业歧视,目的在于消除男女性别歧视及种族歧视等。ILO将核心劳工标准以外的标准统称为经济性劳工标准,具体内容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典型的代表是最低工资。
TPP第1轮谈判(2010年3月15日)就把劳动标准问题列入议程,然而直至第20轮谈判(2014年2月26日)结束,TPP谈判国对于劳工标准也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主张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但将这些原则写入法律条文对TPP发展中成员国都是挑战,因而遭到越南、智利和文莱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最有争议的是劳工和环境条款是否应受TPP争端解决机制约束的问题。考虑到美国在TPP谈判中的主导地位以及“P4协定”的重要意义,我们可以根据“P4协定”中劳工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以及美国-秘鲁RTA中的劳工标准,推测未来TPP劳工标准的基本内容(见表1)。
表1 美国-秘鲁TPA及“P4协定”中的劳工标准内容比较
续表
1.劳工标准范围方面:美国与秘鲁签订的TPA不仅包括了ILO规定的四项核心劳工标准,还包括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经济劳工标准,表现出了对劳工标准的极大热情。“P4协定”的规定相对比较基础,重点要求成员国更好地遵守1998年的ILO宣言中“自由贸易和投资应该以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体面的工作和有意义的工作为目标”的国家义务。考虑到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的政治敏感性,美国-秘鲁TPA中较高的劳工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实施难度较大。所以,“P4协定”的规定更有可能被TPP谈判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2.保护水平方面:美国与秘鲁签订的TPA中规定不得为了促进贸易而降低或放弃ILO所规定的劳工标准,而“P4协定”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不允许将劳工标准用以贸易保护。不得降低标准主要针对劳工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以贸易保护主要针对发达国家,“P4协定”较好地均衡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利益。TPP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可以以“P4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争取使劳工标准的内容向“P4协定”靠拢。
3.国内实施要求方面:“P4协定”对实施义务方面的规定局限于提高公众对劳工法规的认识,缺少精确的规范;美国与秘鲁签订的TPA中对于实施的要求则具有高度精确的特点,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途径、补救措施、纠纷的解决均有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完全拒绝美国TPA规定的可能性很小,更好地选择是对相关规定进行“软化”。最终的规定可能是允许谈判国根据本国经济的具体状况,制定劳工标准的具体实施义务。
4.合作方面:美国与秘鲁签订的TPA与“P4协定”都规定发展双方一致的国家项目,通过各种合作形式以及各个领域的合作确保劳工合作和能力建设机制的运行。在这一方面,美国并没有强硬的要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尽可能争取对合作义务的软化,例如,制订合作计划时考虑国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差异,而非一视同仁。
二 中国劳工发展状况及与P12国家的比较
近年来,中国工人的劳动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中国逐渐接受了员工合法权益国际性保护(障)的理念,加入WTO更促使中国执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国际原则。迄今为止,中国共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包括承认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占全部189个国际劳工公约的13.2%。就劳动立法的现状来看,中国也逐步具备了批准核心劳工公约的法律环境。《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应的立法、修法进程加快,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完善和加强劳工标准立法正在作为劳工权益保障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
改革开放后,工会基层组织数量和人数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职工入会率达到81.1%,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8亿人,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