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
一 阻挠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几个主要利益集团
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体部署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到底哪些是阻挠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生产关系的新变化、利益分化的新现实、政府政策的新导向、利益集团的发育程度以及对它的评价标准等多方面综合考察,不能以贴标签代替严肃的学术讨论,更不能乱贴标签。综合起来,我们认为目前已形成了至少七大类阻挠全面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
1.“黑商”利益集团
这类集团指各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利益集团。从现象上看主要有三类:一是私人资本寻租,我国一般称为行贿活动;二是从事各种假、冒、伪、劣、黑活动;三是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集团,如操纵证券市场、侵吞国有财产、非法骗贷集资等。第一类主要出现在经济主体与政府的交往中,第二、三类主要出现在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往中。[1]“黑商”利益集团的出现,就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中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体制对接缝隙、法治进程相对滞后甚至多轨并存等现象密切相关,也典型体现了资本谋利冲动的消极方面。用马克思所引邓宁格的话来说:资本“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2]
对待“黑商”利益集团,实质上就应该通过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作用,惩治其各种非法行为,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奠定良序,促进我国“公正而和谐”社会利益关系的形成。厦门远华案、“泰跃系”地产商刘军案、四川富豪刘汉案以及三聚氰胺事件、大头奶粉事件、地沟油火锅、黑煤窑、黑砖窑等,无不触目惊心,危害极大。法有禁止则坚决禁止,否则,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建立起来。因此,亦必须坚决抵制“腐败有理”论、“赦免原罪”论、“选择性反腐”等有害提法。当然,“黑商”中也可能有合法经营成分或合法经营形式,要黑白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尊重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故我们把该类利益集团放在第一位。
2.“外损”利益集团
这类集团指那些已经嵌入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但又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外来利益集团。经济全球化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趋势,邓小平指出,现在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不加强国际交往,不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资金,是不可能的”。[3]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也讲道:“中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4]但对外开放潜藏着各种风险。程恩富等学者总结了经济主权风险、贸易风险、金融风险、人才流失风险、生态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六大风险。[5]所以,“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是坚定不移的,但在开放的过程中要小心谨慎。”[6]对待“外损”利益集团问题,实质上是要在扩大开放中趋利避害,处理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与扩大开放的关系,为构建自主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扫清必要障碍。当然,“外损”利益集团同样可能有合法经营成分和形式,要利损区分。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外损”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回避:一是,“外损”利益集团的贿赂活动加剧了国内腐败。如葛兰素史克、力拓、沃尔玛、IBM、雅芳、摩根士丹利、西门子、丰田、多美滋等跨国公司都曾卷入在华贿赂案。二是,控制中国重要产业。200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有21个产业由外资控制;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的前5位几乎由外资控制。[7]三是,国际金融投机资本屡屡进出中国,为中国金融经济不稳定埋下严重隐患。四是,西方国家往往通过“基金会”等民间组织进行意识形态、政治理念和价值观渗透。五是,“外损”利益集团还试图影响中国政策变革。比如2006年数十家国际资本联合抵制《劳动合同法》,甚至发生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带领20多家美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冲击《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8]这个事例也典型地说明了“外损”集团的组织性特点。
3.买办利益集团
这里特指为国际资本损害中国利益服务和勾结外国政治经济势力的利益集团。这与传统的买办含义有两点重要不同:一是将勾结外国政治经济势力获取非法利益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