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据2010年第6次人口普查,我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49546人,占总人口的50.32%。[1]农村居民医疗权利,是指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广大居民所享有的要求政府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健全医疗卫生制度,并因此获得平等的、妥善的、有尊严的医疗照顾的权利。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农民在医疗权利保障中往往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能否受到应有的保护,是检验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的发展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以及保障《宪法》第45条规定的公民获得医疗救助权利的重要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建立和发展,为农村居民的医疗权利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
一 新农合的建立和发展使农村居民享受到医疗权利保障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居民医疗权利保障的状况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农村居民健康权利保障。在医疗保障制度方面,自20世纪50年代起,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推广了由部分地方的农民自发建立的合作医疗制度。经过20多年的推动,到1976年,全国已经有约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覆盖85%的农村人口,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缺医少药的问题。[2]1979年12月,卫生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成为合作化医疗的制度载体。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三级预防医疗保健网和赤脚医生,成为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重要特征和支柱。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障程度,较之新中国成立之初有了质的飞跃,体现在人均寿命、婴儿死亡率等国民综合健康指标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在对天花、脊髓灰质炎、血吸虫病、克山病等严重损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上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
(二)新农合的建立
虽然整体上成绩斐然,但改革开放后,农村居民健康权利保障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着农村生产经营形式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农村集体经济萎缩后,多数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已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大量农村居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切实保护农村居民医疗权利,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决定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决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农合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同时要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至此,拉开了新农合建设的序幕。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从而确立了新农合的立法依据。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明确了医改的指导原则。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即通称的“新医改方案”。在新医改方案中,对于农民医疗体制改革予以了特别关注,提出医疗体制改革要坚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并将以农村为重点作为基本方针之一。新医改方案要求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在农村医疗保障体制方面,方案要求全面实施新农合,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民缴费,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