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一 2012年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权保护的进展
(一)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人权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从提出到确立为人权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不断探索的渐进过程。[1]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将生态和谐理念上升到文明的战略高度,初步奠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基础。随后,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生态文明”,并指出我国当前环境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完善促进生态建设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制定全国生态保护规划,在全社会大力进行生态文明教育”。中国共产党十七大首次将“生态文明”的概念写入党代会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新要求、新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把“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作为我国“十二五”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在2012年4月25日举行的“斯德哥尔摩+40可持续发展伙伴论坛”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环境,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而持久的动力”。[2]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结果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与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果也应体现在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上。因此,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
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从概念形成逐步发展为“五位一体”之一的国家重要战略任务的过程,深刻反映了中国政府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决心与责任。2012年6月11日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将环境权利视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并进一步详细论述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大气质量、推进生态建设、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等措施,以“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权利”。
另一方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也仰赖于公民自觉维护环境权。首先,公民应具有生态保护的意识,即公民能够意识到有责任促进生态建设,自觉从事有利于生态良性发展的行为与活动。其次,公民应有维护环境权利的行动,即公民保护生态不受破坏、自觉限制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公民负有有三类生态义务:一是遵守已经确立的环境法规;二是推动政府制定相关的环境法规;三是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主动实践生态文明的各项规范。[3]除了通过教育与宣传引导和培养公民的生态意识之外,还应倡导公民的消费美德以及私人领域的其他美德(如节俭)。因为政府的环保措施是有限的,环保法规的制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在这种情况下,公民需要采取主动行为,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