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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保障面临的挑战与最新进展

    作者:张志坡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摘要:隐私权作为人权,国际公约对其多有规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样高度重视。2012年,我国在立法、行政、司法和政策方面,对隐私权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并推动行业自律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但由于好奇心的驱使、利益的过度追求以及国家监控和社会管理的复杂性,隐私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制定完善的《隐私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严格执行之,提高民众的隐私权意识,是保障隐私权的重要措施。
    Abstract:As a human right, privacy right is protec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In 2012,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more protection to privacy through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on, judgment and policy, and has promoted the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to protect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Many torts intruded our privacy result from human's curiosity, excessive pursuit of interest, state monitoring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social management. To protect our privacy we should enact the privacy law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and carry out strictly, Meanwhil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of privacy.

    在国际公约中,隐私权是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对隐私权的保护均有规定。各国均应落实并保障这一基本人权。作为基本人权的隐私权表现为宪法对其的肯定,以及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对宪法隐私权的落实和实践。隐私权关乎人的自由、安全和个性的发展,对人自身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变迁,隐私权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强有力的保障。

    从1986年制定被称为权利宣言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200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提及隐私权,再到200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隐私权受侵权法保护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个人信息,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法益保护到权利保护、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从个别保护到一般保护、从消极保护到积极保护,从行政保护到民事、刑事和行政三重保护的过程。具体而言,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民法通则》颁布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出台,隐私或者尚未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或者虽然出现,但是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是结合具体情节,认定为名誉权侵权而受到保护。第二阶段是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在此期间,隐私开始独立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开始明确不得披露隐私,到隐私侵权可以起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三阶段,承认并明文规定隐私权,但是仅限于特别法,适用于特定主体、特定领域,并且隐私的范围开始涵盖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明显扩大。第四阶段是《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开始被一般法关注并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可以主张民事责任,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当前,我国隐私权的保障无疑已经进入了第四阶段,尽管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明显扩大、保护方法明显进步、保护力度明显增强、保护手段趋于多样化,但依然有诸多问题值得重视,并有必要继续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障状况。

    一 现阶段隐私权的突出问题

    (一)公权力行使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要的监控无疑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有序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采取必要的监控手段的同时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则需要更细致、更严格的界定,在必要的社会管理与对隐私权的侵犯之间划出更清楚的界限。

    1.传统监控

    从监控对象来看,可以分为对一般民众的监控和对组织内部的监控。

    (1)一般民众的监控

    一般民众的监控主要从制度上予以实现。国家出于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的考虑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对个人的信息进行必要的采集、检查和管理,为此,我国主要从身份证、档案和户籍几个方面进行规制。在传统社会里,这些制度为国家安全、秩序形成提供了最佳的手段。然而,身份证、档案、户籍资料系统反映了个人几乎全部信息,不仅反映了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教育背景、婚姻情况、家庭关系,而且还显示照片,甚至对个人的过去、现在各方面的状况都有全面的记载,如果信息涵盖范围过于广泛,甚至包括自然人的生物信息,能够观察、掌握个人的未来,那么,极有可能打破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使个人的隐私权失去必要的保护。

    我国的身份证、档案和户籍管制,均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经采用提取自然人生物信息的方式制作身份证。该法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但与此同时,该法第6条第3款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2)组织内部的监控

    出于政治安全和组织安全的考虑,我国依然实行“查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