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与人权保障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人权保障是行政执法的行为目的。因为现代社会文明构建的基础是民主和人权,公共权力必须为人民的利益服务,换言之,行政执法必须达到人权保障的结果。人权价值是现代执法机关所要保护和追求的核心价值。其次,人权保障受到行政执法的行为制约。个人权利相对于行政权力而言处于弱势,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或社会群体权力的侵犯。因此,必须以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相协调的法律机制。只有公共权力得到合理限定,个人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
一 行政执法在监督中进一步重视人权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行政权随着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而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执法过程中开始萌生日益明显的人权保障意识。尤其自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承诺的具体体现是政府行为中对人权的保障状况,为此,中国各级政府都极大地强化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行政执法在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下更加注重对执法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尽管由于长期的体制惯性,具体的行政执法个案中还存在或多或少的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但大多数都会在问责制追究下得到相应的弥补和救济。
(一)人权理念推动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
1.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逐步完备
完善的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第一次确立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制度。该法的通过与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侵犯,维护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促进政府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行政诉讼法的推动下,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反过来推动了行政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行政立法的速度明显加快,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2005年颁布《公务员法》,2007年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2011年又颁布了《行政强制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纲领性文件。先前制定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目前中国在行政工作领域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行政方面的立法成就巨大。
2.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行政执法是政府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动,是政府依法行政的直接表现。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线力量,市、县两级政府的执法活动无疑代表了中国国内依法行政的水平。但是,长期以来,中国依法行政的推进力度呈现自上而下递减的趋势,基层政府部门普遍存在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状况。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针对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随后,地方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学习培训,优化执法队伍,转变干部作风,规范执法文书,严格执法程序,同时加强执法的监督评议。通过这些举措,各级行政部门厘清了执法的依据、确定了行政自由裁量的基准、明确了执法的边界、厘清了执法主体,同时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3.行政监督工作的进展
行政权力的良好运行有赖于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既要靠法制,也要靠监督,因而行政部门应该树立起使自己的活动为公众所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愿意接受各界监督的自觉性。为推动这个理念尽早确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政府信息在政府与群众的互动中不断公开,在部门联动中不断公开。如今,依法行政成为政府的工作口号和原则,不仅来自行政部门的自身意愿,也是公众力量不断推动的结果。
作为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部分,行政复议既是政府系统内部重要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