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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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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农村法律援助覆盖面的扩展与人权保障

    作者:张万洪 丁鹏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摘要:中国农村法律援助在过去一年中有了长足发展。在基层法律援助网络的覆盖范围、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多样构成与分工合作、经费保障、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农村法律教育机制创新等方面,都有实质性改善。农村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完善基层能力建设、办案质量评估、刑事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作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路径,基层法律援助有助于农村弱势群体保障基本权利、获得司法正义、实现法律赋能与经济发展,也是政府实现良善治理、推进社会改革的制度基础。
    Abstract:The rural legal aid system experienced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year. It has been improved in terms of the widely established legal aid system, the diverse providers of legal aid service and their cooperation, the steady financial support, the normalization of due process of legal aid, and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legal education.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rural legal aid shall be contributed by a comprehensiv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basic level capacity building, quality evaluation, and criminal legal aid system. As a crucial approach of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basic level legal aid could not only benefit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f rural vulnerable groups, improve their access to justice, realize their legal empower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also lead to the good governance and a sound institutional base for social reform.

    一 农村法律援助对保障农民权利的作用

    法律援助,依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是指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派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不仅是社会弱者救济权利的基本途径,其本身也是一项确保公平审判与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其他人权类似,个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首先意味着政府相应的责任。农村法律援助因为其独特性,是当前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重中之重,其建立与健全,也是人权保障之普遍性的固有要求。

    中国的农民人口众多,发展机会相对欠缺,在经济社会结构、话语和文化体系中都处于底层和边缘化的位置。他们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一方面,随着城市扩张、国家普法和“送法下乡”的影响,农民在进城打工、观看或收听法制节目的过程中,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升;农村不再是“法律不入之地”[1]或“无需法律的秩序”,[2]农民已经将国家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3]另一方面,当前农村纠纷呈现多发而复杂的特点。其中既有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纠纷,也有法治建设中基层政府滥用权力导致的行政纠纷,还有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工伤、职业病、征地、环境污染等类型的纠纷。这些纠纷的发生率受到地域发展程度、自然资源分布等变量的影响,但概括而言,无论是纠纷案件的总量,还是纠纷涉及群体的规模及其复杂、严重性,均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4]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农民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才能够依法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渠道解决上述各种纠纷。然而,中国的律师资源主要分布在城市,特别是中心城区或省会城市。[5]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农村基层有限的法律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律援助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最重要手段。在有偿法律服务体系之外,法律援助为多发的农村纠纷提供了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增进了农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机会。农村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目前还不能完全覆盖前述纠纷类型,但其进一步发展,将会让更多农民借助,以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

    一个经济不发达的社会,或许不会鼓励每个人使用昂贵的司法服务、稀缺的律师资源来解决纠纷,但一个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必须普及的、可负担的法律援助,才能消除权利实现的不平等,确保人们生活的尊严和发展机会,维系社会对法律和正义的信心。只有通过广泛的农村法律援助的支持与护佑,受到工伤侵害的农民、遭受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面临刑事检控的留守儿童、身患残障的低保户等等这些贫弱者才有可能度过艰难时刻,实现基于权利的发展。总之,农村法律援助是平等实现司法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二 2012年农村法律援助的新发展

    农村法律援助在促进农民获得司法正义、实现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1995年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到2012年,通过不到20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特别是基层乡镇的法律援助体系。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有了制度化保障。下文将依据2012年度最新的法律修订、政策导向,从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体系、覆盖范围、办案程序、办案种类、经费保障等方面,呈现当前农村法律援助促进人权保障的基本形式与社会效果。

    1.农村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扩大,办案程序更加规范

    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类,紧随“人身权利”和“被羁押人权利”之后,即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刑事法律援助。此外,该“行动计划”还专门强调了对农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包括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拓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重点为高龄、独居、失能和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等。[6]与此相呼应,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正案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将刑事法律援助介入阶段提前,明确了公检法部门的告知、转交申请和相关协助义务,以及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留守妇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