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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社会组织与人权保障

    作者:李成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摘要: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不仅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体现,而且也是公民享有并行使各项人权的具体形式。社会组织参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从扶贫开发、环境保护、灾害救助,扩展到公共卫生、弱势群体服务、科技文化等领域,从社会边缘逐步主流化。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符合社会建设实际需要。但社会组织在专业技能、服务质量、经费保障、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信息公开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reflects not only the improvement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but also the enjoyment and exercise of a variety of rights by Chinese citizens. The involve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experienced an expansion from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protection, disaster relief to public health, disadvantaged group service and science and culture as well as a trend from marginalization to mainstream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in line with the actual needs of social construction. However, problem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rofessional skills, quality of service, funding raising and us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management system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need to be solved as soon as possible.

    一 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是人权事业进步的体现

    在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2008年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以及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社会组织积极投身抢险救援、灾后重建等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中国社会组织大规模参与人权保障事业的开端。2012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参与人权保障提供了政策指引。

    (一)社会团体的发展

    按照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直到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离出来以前,社会团体一直被作为社会组织的同义语,也是官方认可的唯一的社会组织形态。[1]从数量的变化来看,社会团体在我国经历了一个“U”形的波浪起伏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短暂增长后,国家开始着手社会团体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从1997年开始,我国社会团体数量呈现下降趋势,2001年跌至12.9万个的低谷。此后,社会团体数量开始稳步回升。截至2011年,我国共有社会团体25.5万个,[2]相较于1994年17.5万个的水平,18年间我国社会团体实现了46%的增长(见图1)。

    图1 社会团体历年发展情况(1994~2011年)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3]1998年,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样态正式进入社会并发挥作用。为了区别过去以社会团体笼统指代各类社会组织的做法,官方文件开始使用“民间组织”作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为5902家。自该条例实施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速度很快。截至2011年,我国共有民办非企业20.4万余家,[4]主要分布在科技服务、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领域,13年间数量增长近34倍(见图2)。

    图2 民办非企业历年发展情况(1999~2011年)

    (三)基金会的发展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5]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基金会在扶贫开发、特殊人群救助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即对基金会的设立、运作、管理等作出规定,但《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亦将基金会归口为社会团体的一种形式。2004年国务院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形态。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国共有基金会892个。此后8年间,基金会在我国总体上呈现平稳发展的势头。截至2011年,我国基金会规模达到2614家,数量增加近3倍。其中非公募基金会1370家,占据基金会的半壁江山(见图3)。[6]

    图3 基金会历年发展情况(2004~2011年)

    从以上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社会组织的快速成长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在组织保障上的体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中国人权保障水平提高的缩影。人权保障的覆盖范围从对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存权的保障拓展到对公民受教育权、环境权、文化权等权利的促进。人权体系中各类权利保障范围的扩大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促进了以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大量产生。其二,社会组织数量的快速增长提高了它们服务人权事业的能力。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发展、分工合作,组织的专业程度不断深化,开展人权观念倡导、人权服务工作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其三,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善了人权保障的机制。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使得人权保障义务的分担成为可能。社会组织利用自己在信息获取、社会网络联系、工作开展灵活性等方面的优势,承接、分担部分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人权保障义务,减轻了政府面临的人力、资金压力,延伸了人权保障网络的覆盖范围,提高了覆盖水平,推动人权保障从过去的政府主导向政府—社会组织合作的过渡。其四,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