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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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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与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保障

    作者:黄晓燕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摘要: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在首个国家级“反拐行动计划”之下,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社会关注度逐年上升,打拐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打拐是一项长期工作,下一阶段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在打击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技术力量,努力建立和完善打拐的长效机制,同时逐步健全妇女儿童保障体系,确保妇女儿童平等、安全、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
    Abstract:The right of personal freedom is one of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and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human rights. Abduction and sales of women and children are criminal activities seriously infringing their personal rights. Under the first national action pla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the strength of combat and the attention-degree of society are rising year by year. The action has already achieved a remarkable success. As it is a long-term work, in the next stage the government should further perfec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s, give full play to the social forces and technical strengths in the combat, strive to establish the long-effect mechanism, and gradually improve the security system of women and children to ensure them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life equally, safely and freely.

    一 人身权利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对妇女、儿童人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以下简称《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现已失效)等司法解释,妇女指年满14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按照立法精神,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拐卖儿童罪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包括婴、幼儿)。[1]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复杂性和地域性,与拐卖罪名相对应的还有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为犯罪主体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

    拐卖妇女、儿童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行为人为了实现“出卖”的目的,防止妇女、儿童逃跑,必然会对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使其失去了按照自主意志决定自己行动自由的权利,从而侵犯其人身自由权。拐卖行为人为了获取利益,不顾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一样进行买卖,违背了人身不可买卖的原则,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在拐卖犯罪过程中,一些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和贬低,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无视。在一些拐卖行为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迫受害人参与伤害性的劳动或卖淫等,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中国《刑法》规定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惩处。《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据具体情节,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条还根据收买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如果在收买中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将数罪并罚。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有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中国还积极加入国际社会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公约和行动中去,共同打击拐卖犯罪行为。中国政府与联合国相继签署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议定书》等。

    (二)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及原因

    1.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征

    2008~2012年五年间,我国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数量明显减少,但是拐卖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两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特征。[2]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暴力化、团伙化、集团化趋势明显,犯罪手段呈现多样性,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见不鲜;拐卖犯罪形成了“盗、抢、售”一条龙产业链,甚至形成了一种家族式、专业化、跨地域的犯罪网络;而过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并不十分复杂,拐卖手段以骗为主,儿童被收养的情况居多,跨地域流动犯罪较少。二是拐卖妇女并强迫卖淫的案件上升。三是低龄婴幼儿被拐卖后被非法收养的案件数目增多。四是拐、盗、抢儿童犯罪突出,利用儿童乞讨、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恶性程度加剧。五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流动人口集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