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一 人身权利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对妇女、儿童人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以下简称《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现已失效)等司法解释,妇女指年满14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按照立法精神,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拐卖儿童罪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包括婴、幼儿)。[1]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复杂性和地域性,与拐卖罪名相对应的还有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为犯罪主体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
拐卖妇女、儿童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行为人为了实现“出卖”的目的,防止妇女、儿童逃跑,必然会对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使其失去了按照自主意志决定自己行动自由的权利,从而侵犯其人身自由权。拐卖行为人为了获取利益,不顾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一样进行买卖,违背了人身不可买卖的原则,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在拐卖犯罪过程中,一些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和贬低,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无视。在一些拐卖行为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迫受害人参与伤害性的劳动或卖淫等,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中国《刑法》规定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惩处。《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据具体情节,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条还根据收买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如果在收买中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将数罪并罚。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有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中国还积极加入国际社会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公约和行动中去,共同打击拐卖犯罪行为。中国政府与联合国相继签署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议定书》等。
(二)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及原因
1.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征
2008~2012年五年间,我国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数量明显减少,但是拐卖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两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特征。[2]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暴力化、团伙化、集团化趋势明显,犯罪手段呈现多样性,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见不鲜;拐卖犯罪形成了“盗、抢、售”一条龙产业链,甚至形成了一种家族式、专业化、跨地域的犯罪网络;而过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并不十分复杂,拐卖手段以骗为主,儿童被收养的情况居多,跨地域流动犯罪较少。二是拐卖妇女并强迫卖淫的案件上升。三是低龄婴幼儿被拐卖后被非法收养的案件数目增多。四是拐、盗、抢儿童犯罪突出,利用儿童乞讨、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恶性程度加剧。五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流动人口集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