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一 残疾人[1]就业权利现状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残疾人就业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2]的方针,实行集中安排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人自主择业或创业等其他形式就业的制度。[3]关于集中就业,《残疾人保障法》第32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且“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4]《残疾人保障法》同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5]此外,我国还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6]《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7]《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8]并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除了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制度之外,国家还鼓励并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创业。为了保证以上几种就业模式得以顺利进行,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5]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5]
近几年来,在国家各项就业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基本保证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维持在440万以上,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包括务农)在1700万以上(见图1)。农村残疾人由于本身基数较大,从事自家农活等劳动比城镇残疾人找工作更容易,因而就业人数和就业率均高于城镇残疾人(见图2)。从图2中还可以看出虽然有超过2/3的城镇残疾人无法就业,但进行失业登记的人仅占1/10左右。自2010年开始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开始下降,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相关就业法规政策开始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很多残疾人没有进行失业登记。
图1 2007~2012年残疾人就业人数
图2 2007~2011年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
从城镇残疾人就业方式来看,大多数人依靠自己择业或创业获得工作,还有一部分人通过政府和社会集中安排进行就业,另有相对少部分人通过按比例就业的方式取得工作(见图3)。从残疾人找工作的途径来看,通过熟人介绍仍然是城镇和农村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其次是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表1)。这说明专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对于残疾人找工作至关重要,但显然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扩大服务规模,以便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图3 2007~2012年城镇残疾人新安排就业情况
表1 残疾人找工作的途径
2008年后,在生活能自理的残疾人中未就业的原因居于首位的是丧失劳动能力,这一点在城镇和农村残疾人中是相同的(见表2)。在城镇残疾人中,未工作的第二大原因为离退休,其次是料理家务;而在农村残疾人中料理家务占据很大比重,相反,离退休却是最无关紧要的因素。由于表2并未穷尽所有原因,所以仍有很多残疾人选择“其他原因”。对于未工作的残疾人而言,其主要的生活来源是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见表3)。对于城镇残疾人来说,由于可以领取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金,尚可分担一些家庭负担;但是农村的残疾人可以领取的各项补助较少,绝大部分人依赖家庭成员的供养。因此,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也有利于减轻其家庭负担,使整个家庭摆脱贫困的局面。
表2 残疾人未工作原因构成
表3 未工作残疾人的生活来源构成
二 残疾人就业权利保障新进展
2012年,随着《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精神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将得到进一步保障和落实(见表4)。
表4 2011~2012年残疾人就业权利保障政策大事记
表4 2011~2012年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