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世界各地的精神障碍者都面临着被歧视和权利受到侵害问题。他们常常受到社会的排斥,无法获得所需要的帮助和护理。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存在于教育、就业、住房等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我国,精神疾病也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竞争加剧,各种矛盾冲突纷呈,影响人们身心健康的多种因素持续存在,不同人群受心理行为问题困扰较为普遍,常见的精神障碍患病逐渐增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监管和服务管理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精神障碍者的负担比较严重。而精神障碍者的人权保障相对却比较滞后。保障精神障碍者的人权,让他们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 我国精神障碍者增多情况及其权利保障概况
(一)精神障碍者概念界定
司法部200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组对精神障碍的定义是:精神障碍,旧称精神疾病,指存在CCMD3或ICD10规定的精神或认知的异常,可以达到或不达到精神病的程度,前者称为“精神病性障碍”,后者称为“非精神病性障碍”。[1]
根据卫生部的精神,目前我国所称的精神障碍只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可以分成三大类,一是重症的精神障碍,二是一般的精神障碍,另外还有一类是心理问题。[2]
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通则》中均使用的是“精神病人”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在附则中对何为“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83条规定:“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该法中已经转变为使用“精神障碍患者”这一概念。这种称谓的转变不但更准确地符合医学上的含义界定,也更加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精神障碍者的人权的理念,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二)精神障碍者的权利
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人权,既包括一般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也包括一些特殊的人权,如康复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我国精神障碍者享有平等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社会保障权、参政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下面将重点论述精神障碍者的康复权、平等权、自由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
1.康复权
康复权是精神障碍者最重要的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所能得到的最高水准的身心健康。而根据199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第5号释义,该条所规定的健康权,包括获得康复服务的权利也适用于精神疾病患者。联合国《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第2条规定:“智力迟钝的人有权享有适当的医药照顾和物理治疗,并受到可以发展其能力和最大潜能的教育、训练、康复及指导。”精神障碍者只有在保障和实现康复权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实现幸福的生活,因此,保证精神障碍者获得适当的医疗资源和治疗机会对于精神障碍者是至关重要的。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同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