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关键词: | 人权中国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人权保障 |
Keywords: | Rights ProtectionHuman RightsPLHIV |
一 中国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人权保障的进步
加强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人权保障在当今世界已经形成共识。中国政府承认与尊重国际社会确立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人权内容,特别注重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生存权、不受歧视的权利、隐私权等权利。近年来,中国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人权保障实践广泛且进步显著。
(一)中国境内艾滋病疫情透明,防治得当
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AIDS)人以来,中国艾滋病感染人数虽然逐年上升,但艾滋病毒总体感染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估计为总人口的0.058%(0.046%~0.070%)。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累计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为492191例,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383285例,[1]累计报告感染者数仅占当前全国总人口[2]的0.03%。而2012年全年报告艾滋病累计发病人数为49853人,死亡12483人,不足全国总人口的0.004%和0.001%。所以,我国属于艾滋病低流行国家。
表1 中国艾滋病疫情报告统计表
表1反映出近五年来,中国艾滋发病数与死亡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艾滋病发病数、死亡数占甲乙丙类传染病总发病数、总死亡数的比例也逐年增大。事实上,根据卫生部相关统计,2002~2012年间,中国艾滋病疫情保持了数量与比例上的“双增长”。这种趋势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艾滋病存在潜伏期;二是艾滋病治疗技术一直没有实质提升;三是中国卫生管理部门对艾滋病患的监测与关怀渠道显著增加并日渐顺畅,统计覆盖面扩大,统计数据准确率提高。虽然中国艾滋病疫情“双增长”,但2012年的报告发病率与死亡率仍处于防治得当范围。
根据卫生部的疫情报告以及相关组织的分析,2012年,我国艾滋病疫情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艾滋病死亡人数增加;二是性途径已成为主要的传播途径,男男同性性传播[3]比例上升明显;三是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疫情严重。显然,艾滋病在我国仍然属于较严重的致死性疾病,当前仍缺乏有效治疗手段;艾滋病感染人群更为隐蔽,其权益保障更难落实;在高危地区、高危人群中,各项防治措施以及权益保障举措还有待加强。
总体来看,中国政府在艾滋病预防控制方面的举措很有成效,特别是检测与治疗、预防母婴传播、资源支持以及政策倾斜等措施效果显著,在信息公开方面也有很大进展。在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基础上,治疗覆盖面显著扩大,社会救助日渐完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生存权与健康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二)中国艾滋病患的权利渐成体系
中国艾滋病患作为公民,当然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事实上,经由《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性文件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区、市)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制度从不同角度加以细化保障,中国艾滋病患的权利更加明确并得到加强,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生存权,即保障艾滋病患获得适当的医疗救治,甚至提供免费诊断与治疗,保障艾滋病患基本生存条件(如最低生活保障、廉租房等),其中妇女和儿童还可获得官方权益保护机构提供的特别生活帮助等。
(2)精神健康权,即保障对艾滋病患的精神疏导,加强社区关怀,为艾滋病患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艾滋孤儿”实行特别关怀等。
(3)人格尊严权,即保证艾滋病患在法律、制度面前不受歧视,保证相关政策不含有歧视性倾向,对于造成艾滋病患人格尊严受损的责任要及时追究。
(4)隐私权,即不作强制检测,保障艾滋病患的检测结果、治疗情况、家庭成员等信息的私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其私人信息。
(5)自由迁徙权,即不得限制艾滋病患的搬迁、外出就业、就学、旅行等行动,不得因其患病或感染身份设置迁徙审批障碍。
(6)劳动与学习权,即在一定程度上[4]保障艾滋病患劳动、学习机会与状态,不得因其患病或感染身份限制和剥夺其劳动、学习机会。
(7)自由生活权,即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艾滋病患的恋爱、婚姻以及生育自由,不得强制婚检、产检